对此,判决是这样总结的,“根据在先设计与专利设计之间的相似性来考察,(最高)法院的观点是,被控设计没有包含该独有特征,而该独有特征会使其明显相似于专利设计而不是众多的在先设计。因此,(最高)法院认为被控设计没有侵权”。也就是说,由于被控设计没有包含专利设计独有的设计特征——“垂直的下垂物”,而该特征又明显使得专利设计区别于众多的在先设计,所以被控设计不侵权。为进一步证明自己推理的正确性,还继续讨论了另外四个案例。
在反驳被告等支持新颖点法的观点后,满席判决认为在参考在先设计基础上适用普通观察者法,可以避免“新颖点法”带来的种种弊端:
1、 新颖点法难以适用,难以达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目的
2、 在专利设计存在多个可能构成新颖点的情况下,案件的结果就转化成法院或事实发现者将注意力聚焦在哪个潜在的新颖点这个问题上。这时,法院的注意力不再关注被控设计是否盗用了专利的整体设计,而仅仅在意是否盗用了某个具体的设计特征。
此外,专利设计越新颖,新颖点越多,给被告没有盗用全部新颖点而不侵权的争辩机会就越多。此时,即使被告盗用了专利设计几乎全部的新颖点而与专利设计没有区别,也不构成侵权。因此,判决认为不采用新颖点法可以得到更符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目的的结果。即,从外观设计专利立法角度看,判决认为适用新颖点法难以达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目的。
同时,判决认为在普通观察者法下,熟悉本领域的普通观察者同样会关注那些赋予外观设计专利性、区别于在先设计的设计特征,并且不会带来新颖点法要关注所谓的新颖点而过于在意细微的设计特征的风险。
3、 组合设计易起争端
现代设计更新换代的速度越来越快,不可避免地造成设计空间越来越狭窄,导致大量的外观设计是在重新组合已有设计特征基础之上完成的,即所谓的组合式外观设计;这在新颖点法下非常容易引起争端,就该组合本身(实质上就是外观设计本身)是否能构成新颖点[9],在什么条件下能成为新颖点,CAFC始终没有统一的结论。因此,这一点就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同时,针对被告的争辩理由,判决认为,只要充分考虑在先设计,借助于普通观察者法能更直接地将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以确保仅仅体现与在先技术类似的外观设计不侵权,而无需借助于单独存在的“新颖点法”。此外,对如何做到这点进一步解释到,“检查专利设计的新颖性特征是对比专利设计与被控设计和在先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这种设计间的对比,包括检查任何新颖性特征,必须作为普通观察者法的一部分进行,不能作为仅仅适用于诉讼程序、聚焦于特定新颖点的独立方法的一部分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