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方法的最新发展
董红海
【摘要】CAFC在1984年Litton Systems确立了新颖点法之后,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就开始同时应用两个独立的判断方法:新颖点法和普通观察者法。新颖点法的单独应用在带来侵权判断客观性的同时,也造成诉讼中何谓新颖点的美国式争论,侵权判断方式过于僵硬,并可能最终削弱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作用。在Egyptian中,CAFC以满席判决的方式放弃了新颖点法,仅仅运用普通观察者法进行侵权判定。因此,如何理解美国最新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方法,如判断标准是否降低、新旧方法中的普通观察者法是否相同等,就值得探讨。
【关键词】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Egyptian Goddess;新颖点法
【全文】
一、案情简介
2008年9月22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以下简称为“CAFC”)以满席判决的方式(En banc)对Egyptian Goddess公司(以下简称EGI)诉Swisa公司外观设计侵权一案做出了终审判决。
该判决意味着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方法发生了重大变化。
原告EGI和被告Swisa都生产销售美甲用品。原告拥有一项关于指甲锉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D467,389。
2003年3月21日,在美国德克萨斯州联邦北区法院,原告EGI起诉Swisa一款指甲锉侵权其D467,389专利。被告Swisa 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判决——不侵犯该专利。2005年3月3日,联邦区法院作出了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的裁定,双方当事人对该裁定无异议。基于被告产品没有包括专利设计中的新颖点这一判断,联邦区法院做出了不侵权的简易判决,分别驳回了原被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CAFC上诉。
CAFC在2007年8月29日做出了维持联邦区法院的判决 ,该判决一公布即在美国引发各方强烈反应,其原因在于:该合议庭多数意见引入了一个新的外观设计侵权判断标准——“非微不足道改进”(non-trivial advance)。
该合议庭多数意见认为,“如果单个已知设计要素的组合要成为新颖点,该组合相对于在先设计必须是非微不足道的。” 即,如果权利人主张自己专利设计的新颖点是各种已知设计要素的组合、并被他人盗用时,相对于现有设计,该组合必须是“非微不足道改进”,否则不构成侵权。这实际上在侵权判断中加入了非显而易见性或者说创造性的要求,对外观设计的专利性进行了变相审查。但实际上,尽管被告主张该专利无效,但一审和二审法院都没有宣告该专利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