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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


吴静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理论;刑事司法
【全文】
  

  有一句著名法谚:“法不强人所难”,即法律不能要求人们实施不可能实施的行为,也不能禁止人们实施不可避免的行为。期待可能性理论就是以此为法理基础,上升到刑法理论层面而形成的。在我国,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研究受到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广泛关注的同时,也引发了颇多争议。争议焦点之一就是能否将该理论运用到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同时,在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有一些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如:王斌余杀人案、受虐女性杀夫案、安乐死案等。这些案件有类似之处,即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同时其主观意志原因和客观方面存在值得同情的因素。此类案件的审判面临情理与法律产生冲突的问题,往往引起社会各界很大争议。[1]


  

  笔者认为,针对司法审判实践中此类疑难问题,有必要对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探究。在结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的前提下,有选择性地引人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理念,有助于解决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更好地发挥刑法的作用。


  

  期待可能性就其外延而言,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期待可能性,是指仅从行为时的外部情况考虑,期待行为人不为犯罪行为而为其他适法行为的可能性。广义的期待可能性,是指从实施行为时内部和外部的一切情况考虑,期待行为人不为犯罪行为而为其他适法行为的可能性,包括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以及狭义的期待可能性。[2]由此可以看出,两者的关键分歧在于:行为人在行为时的内部情况是否是期待可能性的形成原因和判断要素。而这里的“内部情况”,是指行为人行为时的年龄、心理和生理机能状况,以及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方面内容(故意、过失、动机和目的等);“外部情况”,是指行为人行为时异常的客观情况。对此笔者认为,从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起源演进和实际意义来讲,适用该理论时应将其理解为狭义的涵义。


  

  期待可能性理论源于1897年德意志帝国法院所作的“癖马案”判例。[3]该判例公布后,在刑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引起巨大反响。后来,经过不断阐发和运用,其理论体系日臻完善,影响日益广泛。在德、日及我国台湾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法理论里,期待可能性逐渐占有了重要的地位。日本曾有多个著名判例渗透着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思想,如第五柏岛丸事件、被告虚伪陈述案、白木屋失火案、神兵队事件等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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