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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保护的课题与展望(中)

  

  现行德国《著作权法》制定于1965年,旨在保护文学、科学及艺术的著作(第1条)。其所保护的系著作权人对其著作物的精神及人之关系及对著作的使用,并在确保对著作利用的相当报酬(第11条)。其法律结构系采一元论(monistische Lehre ),兼具著作权人的精神及财产利益(ideelle und materielle in-teressen ),由人格权及财产权构成著作权的一体性。准此法律结构,著作权,除为履行生前处分或对其共同继承人因继承清算而为移转外,不得让与(第29条第1项),但得授权他人利用(第29条第2项)。著作权得为继承(第28条),包括著作者人格权(Urheberpersonlichkeitsrechte)及著作者利用权(Urheberverwer-tungsrechte)。著作权于著作人死亡后70年消灭。[58]


  

  前揭德国《艺术著作权法》上的肖像权及《著作权法》上的著作人格权,均被认系特别人格权,对德国民法上死者人格权上精神利益及财产利益的保护,提供了类推适用及内容形成的论证依据。死者一般人格权保护机制建立之后,亦影响到特别人格权的解释适用及发展。


  

  2.死者人格权上精神利益的保护


  

  (1) BGHZ 20,153-Mephisto案判决:死者人格权上精神利益应受保护的肯定


  

  1968年的Mephisto案(BGHZ 50,133),系德国联邦法院第一次就死者人格权保护问题作成判决,具有重大意义。Gustaf Grundgens氏系德国著名的演员,于20世纪20年代与名作家Klaus Mann成为好友并与其妹结婚,但不久即告离婚。1933年Klaus Mann兄妹因政治原因移民美国。Grundgens因扮演Mephisto(魔鬼)角色而享盛名,于1934年起担任公职,尤其是于1937年被任名为普鲁士戏剧总监。Klaus Mann撰写一本名为Mephisto的小说,于1936年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出版。1963年被告出版社预告将发行该书。该小说描写一名称为Hendrik Hofgen的舞台演员崛起的过程,叙述其为迎合当时纳粹德国的当权者,为其个人演艺生涯,而改变政治信仰,抛却了人类及道德伦理的拘束。该书主角Hofgen的个人特性、外表形象、其所参加演出的戏码、职业生涯及相关人事情节,多与Griindgens氏相符。Griindgens于1963年死亡,其养子及唯一继承人(即原告)乃依德国《民法》第823条第1项规定向汉堡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以该书侵害Grundgens的人格权,请求法院禁止该书的复制、散布及出版。原告主张,任何一个熟悉20世纪三四十年代德国电影史的读者,必然会将Hofgens其人与Griindgens联想在一起。由于该小说中将许多可资辨认的事实综合杜撰,带有贬低意味的情节,对Grtindgens的人格形象造成重大贬损,该小说已非属艺术作品,而系“影射小说”(Schlusselroman ),作者之目的在报复Griindgens,不受《基本法》第5条艺术自由所保障。


  

  汉堡地方法院驳回原告之诉,其理由系认该Mephisto小说所侵害Grundgens的人格权已因其死亡而消灭。汉堡高等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德国联邦法院维持原审判决,肯定人格权上的精神利益在人死亡之后仍应受保护,分四点说明如下:


  

  ①理论依据


  

  联邦法院前曾在1954年Cosima Wagner案(BGHZ 15,249)[59]表示,权利能力因其主体死亡而消灭,但人格应受保护的价值仍应存续。本件再重申此项意旨,强调死亡者不仅遗留可让与的财产价值,其非财产的法益,亦即不具财产价值的法益,于人死亡后,仍应存续。属之者,究为何种利益,其于遭受侵害时得发生何种请求权,在本件无须作论断,盖本件所涉及的是,因严重割裂他人生活形象而发生的不作为请求权。于此情形实无具说服力的理由可以认为此种得被侵害、应受保护的法益于人死亡时即全部消灭,不能有所防御而主张人格权法上的不作为请求权。


  

  人格权—除其财产价值部分外—作为一种一身专属权,固然不得让与或继承,但法律秩序得命令或禁止人民为一定行为,以保护可被侵害的利益,不问生存的权利主体是否存在;尤其是规定得由非为该权利主体本身之他人代为行使原权利主体因死亡丧失权利能力,不能自为主张的请求权,特别是不作为请求权。现行法上对此设有规定,如《艺术著作权法》第22条关于死者肖像,及《刑法》第189条关于毁谤死者罪的规定。


  

  基本法的宪法价值秩序不能认为在人死亡后,其可让与财产法益得继续存在,但经由其贡献及努力而取得,仍留存于后代记忆中的声望、名誉,得任由他人侵害而不受保护。《基本法》第1条宣示人的尊严的不可侵犯,第2条确认自由发展人格的权利,此项人之尊严不受侵害的保障,不应因人之死亡而全然丧失。宪法上基本权利对人之尊严设有全面性保障,在时间上并未设限于人的生存期间。联邦法院及宪法法院判决均肯定一般人格权乃德国《民法》第823条第1项所称其他权利,旨在充实宪法制定者的价值判断。不能认为人格利益的保护因死亡而终了。在现行法上,刑法诽谤死者罪、死者肖像权的保护等均在维护死者的人格利益,乃在体现一般的法律义务。本件所涉及的人格法益在其权利主体死亡后仍应受保护,否则基本法的价值判断将难充分实现。联邦法院强调:“本院确信,当个人能够信赖其生活形象于死亡后仍受维护,不被重大侵害,并在此种期待中生活,宪法所保障之人的尊严及个人在生存期间的自由发展始能获得充分保障。” ( Der Senat ist der tiberzeugung, dassMenschenwurde und freie Entfaltung zu Lebzeiten nur darn im Sinne des Grundge-setzes zureichend gewifrhleitet sind,wenn der Mensch auf einen Schutz seines Leb-ensbildes wenigstens gegen ehrverletzende Entstellungen nach dem Tode vertrauenund in dieser Erwartung leben ka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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