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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医疗告知义务的侵权责任——以《侵权责任法》为主要研究视角

  

  医疗事故责任是属于专家责任的一种,专家责任(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是指具有特别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在履行专业职能的过程(执业)中给他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3]为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医务人员有履行告知的义务,知情同意权由此应运而生。在我国最早涉及医疗告知义务的法律是《管理条例》33条,但患者本人的知情同意权并未得到体现,而是把患者家属及其关系人的知情同意抬到了越俎代疱的地位。而其后颁布的《实施细则》六十二条没有规定医疗机构有告知的义务,患者家属也没有知情同意的权限。《医师法》二十六条《处理条例》十一条也均分别规定了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但这些《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法律法规并未严格区分一般情形与特殊情形的医疗告知义务,“父权式”的医疗告知模式尽显无疑,当不能取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时,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该如何诀择成为了立法上的一个盲点。


  

  (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为构建我国完整的民法典体系,《侵权责任法》其实蕴酿已久,早在2002年就已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议事日程。2007年在北京发生了丈夫拒绝在剖腹产手术上签字,导致妻子无法接受手术治疗而死亡事件,这也在全国引起了轩然大波,这一事件加快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 2008年12月22日,《侵权责任法草案》特别针对“孕妇拒签事件”作出了亮点性的规定,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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