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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医疗告知义务的侵权责任——以《侵权责任法》为主要研究视角

违反医疗告知义务的侵权责任——以《侵权责任法》为主要研究视角


王波永


【摘要】孟德斯鸠曾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2009年12月26日颁布,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便是体现了民法的基本精神,重视对个体权益的有效保护。《侵权责任法》是我国第一次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专章规定的法律,《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现了义务与责任的统一,结束了之前适用法律混乱的局面,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告知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医疗告知;知情同意;损害赔偿
【全文】
  

  一、医疗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


  

  (一)《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的规定


  

  医疗告知在我国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应尽的一种义务,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我国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有《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于《处理条例》之前,但在医疗事故界定上范围过窄,将医疗差错排除在医疗事故之外,造成的损害又仅限于能构成功能性障碍的情形,而《处理条例》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范围,更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在《处理条例》颁布后《办法》也已经废止。截止目前,《医师法》《处理条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是最为频繁适用的法律依据。此外,有的学者把《合同法》第六十条作为医疗纠纷的法律渊源。[1]也有学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也应予以适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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