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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在我国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及其意义

  

  2.期待可能性的引入是对以人为本的社会政策的贯彻,是谦抑的刑事政策的体现。法合人情则兴,法逆人情则衰,“情理是法的生命”[5],“当一条规则或一套规则因为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6]整个社会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社会生活通过一定的方式在制度层面的规范反映。当前,我国的政策导向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是其核心要义,这种社会政策的出现实际上就是民主思想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相结合的结果,以人为本也可以称作民本思想,其内涵就是要充分的最大限度的考虑到广大民众生活之苦,不能以国家的威权通过制度的方式强民众之所难,要以宽容的态度对待违反社会秩序的一切行为。由于现代生活的高度复杂化,即使是最周详的制度设计、最有前瞻性的规范蓝图、最及时的修改编纂,都不能考虑到所有的特殊情况,使公民的合乎情理的行为得到法律的宽恕,故期待可能性的引进,可以给司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充分把握公民所有可能遇到的各种特殊情况,在情理与法理之间架设一条以人为本的桥梁,给予陷入选择困境中的被告人以司法的救济。


  

  3.期待可能性的引进是对我国犯罪论体系的科学修正与补充。如前所述,期待可能性制度的建立使犯罪的根据不至于在犯罪构成之外寻求依据,不必依靠犯罪概念来决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期待可能性制度通过其本身能够衔接超法规的社会伦理、规则与刑法规范之间关系之特性,在犯罪构成要件中作为排除犯罪性情形的消极要件的形态出现,能够有效的避免很多处于特殊情景下的民众免受不应有的刑事惩罚。期待可能性的引进,是对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可许修正和补充,体现了国家公权的柔性和对公民的人文关怀,这一点从犯罪体系乃至刑罚体系的变化能够看出来,近代以来尤其是二战以后,刑罚体系发生重大变革,比如说增加保安处分的适用、削减死刑、限制无期徒刑、大量运用自由刑的替代措施,增加罚金刑的运用等,这标志着国家公权力的实施越来越具有人道的关怀,由于刑罚是犯罪人所受到的最直接也是最真切的惩罚,与犯罪人的自身感受关系最大,所以这一改革首先就是从刑罚体系开始的。随着立法技术的发展和立法思想的成熟,后来这精神逐渐由刑罚论贯彻到犯罪论当中,比如说犯罪主观心态由责任论逐渐发展到也成为违法性、该当性的构成要素,由过失论的结果预见义务到新过失论的结果避免义务的发展,超规范的违法阻却事由,免责的紧急避险等理论的出现等;都体现了犯罪论的柔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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