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蒋超,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注释】徐朝阳,民国时期法制史法学家,生卒年不详。根据何勤华先生的研究,《中国诉讼法溯源》一书,由上海商务印书馆于1922年初版,1933年再版。参见何勤华:“中国近代刑事诉讼法学的诞生与成长”,《政法论坛》2004年第1期,第18页。许章润先生曾将徐朝阳列为中国近世五代法学家中的第二代之一,参见许章润:“书生事业无限江山——关于近世中国五代法学家及其志业的一个学术史研究”,《清华法学》2004年第1期。必须说明的是,本文所评价的《中国诉讼法溯源》文本来源于常怡教授编选《民事程序、实体法学参考资料数据库》光盘。 费孝通对此说:“以我记忆所及,我曾把这种人看成是城乡之间的桥梁。这种人就是历来被称作士绅的人物,他们一般和基层农民是有区别的,但存在着血缘关系,许多是农民出身或者和农民保持亲属关系,而另一方面又大多走出农村,住入乡镇和城市,成为具有政治权力的统治阶级的一部分或和统治阶级相互沟通,特别是科举时期各级政府的领导人大多是出于这种人。这种人长期以来被称为‘士大夫’,士是指读书人,大夫是指当一官半职的人。在乡镇和城市里他们是头面人物,尽管没有官职,但是有社会威望,被称为缙绅先生”。见费孝通:《江村经济》,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38页。 参见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24页。杜赞奇在该页还提到了对乡绅社会模型的批评,“随着与国家政权关系的不同,绅士集团也是一个高度分化的阶层”,不过他也同时总结道“这一批评意见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 侯建新认为“(把feudal译为‘封建主义’)是对中西历史的双重误读……事实上封建的就不是专制的,封建就是对专制权力的一种分散和控制”。参见侯建新:“‘封建主义’概念辨析”,《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 苏力认为,“‘送法下乡’是国家权力试图在其有效的边缘地带以司法的方式建立或是强化自己的权威,使国家权力意求的秩序得以贯彻落实的一种努力”。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0页,着重号为原文所有。 对于中国是否存在官方所表达的“厌讼”传统,黄宗智经过统计分析后得出结论:本分的农民也许会对官府的大堂心怀畏惧,但是不至于害怕到不敢依靠衙门解决争端、保护自身权利的地步。官方表达的“厌讼”与民间司法实践中的一定程度的“健讼”存在着差异。至此,黄得出了他的有名的“表达与实践的差异”理论。参见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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