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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制度的沿革和发展

  

  这就是建国以来,法治建设的几个时期到第二个阶段。


  

  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司法改革的问题,“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这个时候就进入到新的一轮的司法改革,与之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连续颁布了五年改革纲要。第一个改革纲要实际上就是把我刚才所说的十个方面改革的内容更加具体化、规范化。第二个方面就是在这个基础上更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包括死刑复核权完全收回最高法院等。


  

  三轮改革一共是119项,比较规范化,而且很有目的性、条理性。项目很多,而且在逐步推进。


  

  二、对人民法院目前形势和地位的了解和认识


  

  现在有一种说法,法院的权力越来越小,地位越来越低,环境越来越差。我一直在想一个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我觉得这很正常,既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


  

  从大的方面讲,我觉得第一个问题是情势变化。整个的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也就是说我们改革开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改革开放宏伟的战略目标以后,我们的改革实际上是分两部分的,一部分是政治体制改革,一部分是经济体制改革。我们国家搞得是经济体制改革,其最大的标志就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我们的中心工作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在这种巨大的变化过程中,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改革随之跟进。所以在当时有一个问题就是戈尔巴乔夫在苏联提出改革,他提出新思维,政治体制改革优先,中国实际上是以农村家庭土地承包为带头兵的整个一轮的经济体制改革开始进行,而整个的经济体制改革如果说用十五年的时间的话,它应该分为三个阶段:党的十二大“我们要把计划经济变成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党的十三大“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党的十四大说“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五年一个变化。而这三个提法恰恰是我们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目的性和目标性,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我们的经济总量居于世界第二位,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在计划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谁来处理那些矛盾和纠纷,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重心在经济建设上面,而中国当时的法治是不健全的,立法不完善,但是大量的矛盾和纠纷必需要靠法院去处理,当时法院化解了许许多多矛盾。改革是有风险的,谁来化解矛盾,处理纠纷,责无旁贷,这些责任就交给了人民法院,比如说农村土地承包的问题。当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是没有纠纷的,但是企业自负盈亏以后,企业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很多。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国有七百多部国务院行政法,有一百多部地方立法,但是在这些法律法规中,都责无旁贷加了一句话“如果不服从行政处罚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党和人民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力,情势所逼,情势所迫,人民法院担当起了化解社会所有矛盾的责任,那个时候还没有行政诉讼法,行政案件也不知道该如何审理,就放到民事审判庭审理。直到1990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才知道该如何审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的责任是监督和支持政府的行政行为,而且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不是光维持政府的行政行为,这就是当时真实的情况。我们的司法权力在扩大,但是我们的行政权力在压缩,行政权力从审批变为许可,权力越来越小,但是法院毕竟不是万能的,法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绝对没有代替一切的作用,当一个国家的治理要靠法院独挡天下的时候,这个国家一定在某个方面,在运行方面或治理的方面存在问题,没有一个国家是靠法院打天下的。2000年,符合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初步建立,整个经济环境好转,老百姓的生活水平提高,党委和政府有机会可以腾出手来更多地介入政治生活中去,另外一方面,人民法院确实又做了很多力所不能及的事情,我们人民代表大会也开始关注,如果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再说准确一点就是经济基础达到一定水平的时候一定有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而如果说经济体制是我们经济格局和利益格局的调整,那么政治体制改革说到底就是权力的再分配,到底谁应该管什么事情,谁应该拥有什么权力。这个时候应该说,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监督一定的法院权力应当成为一种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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