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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的“三足定理”及中国金融法制的变革

  

  笔者认为,今后金融法学的研究范式需要进行转变。一方面,金融法学的行为主义研究范式应当转换为结果主义研究范式。由于金融活动自身的复杂性与灵活性,单纯从金融市场主体和金融市场行为着手来研究金融法学似乎已经不能赶上金融市场的瞬息万变。着眼于金融活动的结果,不仅可以降低立法和执法的成本,还可以更经济、更全面地掌控规范金融市场最根本的目的,即实现良好的经济社会效果。另一方面,金融法学应该在法经济学范式之外引入法社会学范式。仅从经济学的逻辑和视角显然无法把握金融市场和金融法的社会功能,这根源于经济学的先天性的属性和特质。引入法社会学范式,将金融法学的研究和金融法制的发展纳入法社会学的逻辑,强调金融活动的社会效果,可以探寻金融法社会功能的充分发挥。以上种种,一言以蔽之,就是金融法学的研究应该注重金融法的社会功能,强调金融公平,通过对金融活动的控制和调整寻求社会资源的公平配置,推动社会的公平发展。


  

  六、金融法制变革的路径展望


  

  “三足定理”揭示了金融法制对金融市场发展的作用机制以及金融法制的进化路径,是金融法制变革应该遵循的规律和准则。当前金融法制必须破除单纯强调平衡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的路径依赖,通过在金融公平上寻求突破,最终达到金融法制建设和金融市场的帕累托最优。笔者认为金融法制变革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突破。


  

  (一)改革和完善金融机构配置


  

  金融机构是金融服务的提供者,是金融市场最活跃最重要的主体。金融机构的优化配置可以有效改善金融市场结构,调节金融市场的运行。金融法制变革首先要解决的就是金融机构的优化配置问题。具体而言,要改革金融服务市场准入制度,逐渐放宽金融特许制度,允许和规范各类主体进入金融市场。逐步将非正规金融正规化并将其纳入常规金融监管之中。通过金融机构的多元化,打破国有金融机构市场垄断地位,引入竞争机制,增强市场活性,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进一步提高金融效率。同时,培育和发展政策性金融机构,提升其金融服务深度,加强政策性金融立法,规范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明确其市场功能定位,使其在政策法律框架内有效弥补市场缺陷,充分发挥其社会作用。此外,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加大对“三农”金融的扶持力度,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协调城乡金融机构布局,培育农民信贷协会、农民互助会等农村新型中小金融机构,推动和深化现有农村金融机构治理结构和经营模式的改革,使其能为“三农”发展提供更强的金融助力。[22]另外,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微型金融领域,满足资本多元化需求,通过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小额贷款组织、金融合作组织等中小型金融机构,从制度层面畅通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的途径,完善民间金融与地方中小型金融机构的对接。[23]在金融机构配置过程中,应该强调金融安全、金融效率和金融公平价值目标的协调统一。


  

  (二)改革和完善金融工具安排


  

  金融工具包括市场工具和政策工具,是金融市场的最基本的构成要素。金融工具的合理使用,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金融法制的变革,必须着力于引导金融工具发挥其积极作用。就市场工具而言,要在充分发挥其市场交易功能的同时加强对其的监管,要鼓励和规范金融创新,审慎监管金融衍生工具的设计和定价,使之在公平交易的原则下促进金融效率的提高。对于诸如存款证明、股票、债权等常规金融工具,要进一步完善交易规则,并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使得各类主体均能平等地接近和使用这些金融工具。同时,要合理安排政策工具,以引导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首先,要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解决利率倒挂问题,进一步缩小存贷款利差,防止银行等金融机构挤占储户的存款利益,使得存款人能够公平地享受金融福利。其次,要稳步推进汇率形成机制改革,防止人民币过快升值造成的财富减损。同时要规范人民币发行制度,防止滥发纸币造成货币贬值而导致购买力下降和生活水平的降低。另外,要改革外汇管理制度,通过“藏汇于民”使社会公众共享外汇财富。还有,要完善资本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克服资产定价不公,防范占据市场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主导和控制资产定价以牟取不合理利益。最后,要充分利用“再贴现”、“再贷款”等政策工具,扶持中小金融机构发展。金融法制的变革的重点与难点,正是利用制度设计的完善来引导和规范金融工具的安排,来实现活跃市场、稳定市场和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即实现金融市场包容性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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