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边设计
强制标准
反向工程
信息披露
知识产权许可
消费者透明度
技术合作
公共采购
开放标准行动
合作框架
合作方法
单边方法
图1 实现互用性的方法
私人部门采取的方法大多是基于取得的技术或技术说明书,以及涉及知识产权许可或其他的合同协议,对创新的激励作用明显。允许反向工程有其合理性,因为反向工程可以限制发明人的技术垄断,节约研发成本,促进技术进步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目前,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均承认反向工程的合法性。[6]经营者通过单方设计、知识产权许可、技术合作和开放标准,可以增加互用性,如微软提出开放接口、支持标准等,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互用性…。单方设计和知识产权许可是双方之间较低程度的合作,单方设计是指经营者在设计其产品或服务时,允许其他经营者设计可互用性的产品和服务。知识产权许可通过授予缔约另一方获得技术、说明书,以及与使用相关的权利,可以实现互用性。技术合作往往由不同层次价值链(value chain)的经营者所采用,通过扩大用户使用可能性,改进用户体验。开放标准的行动是完全自愿的,建立在多方协商的基础上。但是,标准制定后,由于标准是过去特定时点状态的反映,可能会产生“冻结效应”(freezing effect),阻碍技术的发展应用。
在政府干预的方法中,强制标准和要求披露互用性信息是非常具体的方法,而通常使用的干预方法则是增加透明度和促进合作,以减少政府干预对创新激励的不利影响。强制标准是指政府决定授权采用部分行业经营者的互用性标准和在不同标准的部分中进行选择。披露互用性信息(强制许可)包括对披露方进行审议、补偿和对不披露的制裁等内容,这种规制的实施可采取知识产权强制许可的方式。披露互用性信息不太可能产生技术锁定,但这种方法的实施需要考虑实际情况(如市场、产品和服务成熟度,被披露的信息量和特征,授权允许访问的披露方数目)。公共采购是指政府作出采购决定,从而激励或支持市场倾向于互用性方案时,赞同互用性产品或服务。其他由政府实施的措施还有资助旨在建立更高水平互用性的研究举措,在相关领域建立公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等。[3]
同时,由于自身存在的安全性、可靠性、开放性和移植性等问题,互用性并非总是有利于激励创新。例如,由于网络外部性,如果一个成功的互用性系统给消费者带来非常高的转移成本,就可能会减小开发者投资于全新的技术,以替代旧系统的动力。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替代系统更优越,创新者也可能只着眼于现有的可互用性系统的增量变化,从而预先排除了全新的创新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