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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小说看古代民间的法律意识

  

  在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古人的法律意识并非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淡薄。事实上在涉及婚姻家庭等伦理关系方面的纠纷时,古人更倾向于通过主动报官的方式寻求法律救济。如《初刻拍案惊奇》卷十《韩秀才乘乱聘娇妻 吴太守怜才主姻簿》请求解除婚约关系的诉讼;《二刻拍案惊奇》卷二《小道人一着饶天下女棋童两局注终身》请求确认婚姻关系的诉讼,《初刻拍案惊奇》卷十三《赵六老舐犊丧残生 张知县诛枭成铁案》父告子不孝的诉讼等等,这都反映出当时人们在这方面比较积极的法律意识。接下来的问题是,人们这样的法律意识究竟达到何种程度?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忠明先生从古代诉讼角度认为,明清社会已经出现了“诉讼爆炸”的景象,普遍存在的“好讼”风气,据此认为“明清时期庶民百姓的法律意识已经比较成熟,也相当强固。”[2],对此本人持比较怀疑的态度,因为这样的说法无法解释明小说里还有大量人们对于官法的负面评价,如《二刻拍案惊奇》里的“官法如炉不自由,这回惹着怎干休?”[3];《金瓶梅》里的“常言‘人心似铁,官法如炉’,从容他一夜不打紧,就翻异口词……”[4];在《西游记》里借八戒之口更有“依着官法打杀,依着佛法饿杀”[5]的记叙,这无不是当时人们畏法如水火的心理写照。可见对于法律,人们又普遍存在一种敬畏、逃避的消极心理,而这样的心理是谈不上成熟与否的。


  

  那么中国古代民间的法律意识既非淡薄,亦非成熟,时而积极,时而消极,笔者认为,这么看似矛盾的法律心理有其深刻的根源,这种根源来自封建伦理[6]的价值观念。自汉开辟引礼入法的通道以来,重人伦、重血缘的儒家学说支配着人们的心理及思维方式,并提供了一套行为准则和道德标准。因此,在与这种伦理价值一致的范围内,法会最大限度地维护封建伦理秩序,法本身也会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和遵循。这就是为什么在涉及婚姻家庭一类的法律纠纷时,人们会显示出积极的法律意识。不仅如此,儒家的这套伦理学说还支配着国法,为国法的正当性提供依据和理由。就像古代衙门通常有一块“天理国法人情”的匾牌,这就昭示人们,“天理”(伦理)的位阶是高于“国法”的。诚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晋藩先生所言:“天理不仅支配了广泛的社会活动,作为国家设范立制的立法活动,同样也要遵循天理行事”[7]。事实也正是如此,《初刻拍案惊奇》记载了这么件事,一个叫谢小娥的女子为报父仇杀死真凶报官后,太守“对小娥道‘盗情已真,不必说了。只是你不待报官,擅行杀戮,也该一死。’小娥道:‘大仇已报,立死无恨。’太守道:‘法上虽是如此,但你孝行可靠,志节堪敬,不可以常律相拘。待我申请朝廷,讨个明降,免你死罪’。……太守就将备细情节奏上。内云:‘谢小娥立志报仇,梦寐感通,历年乃得。明系父仇,又属真盗。不惟擅杀之条,原情可免;又且矢志之事,核行可旌!’明旨批下:‘谢小娥节行异人,准奏免死,有司旌表其庐。’”[8]。可见,只要符合伦理价值,就算触犯国法,如谢小娥虽然触犯了擅杀之罪,但因是为父报仇尽孝,也会得到最高统治者的开释和表彰。正是把“天理”作为第一位,古人才将那些特别不能容忍的事情称作“伤天害理”、“天理不容”,而当这种伦理关系遭到破坏时,人们往往会表现出较高的法律参与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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