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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下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

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下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


秦颖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提高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促进了政府与公民的双向交流与互动,更从法律的角度对公民的知情权予以了肯定和保障,在民主、宪政、人权保护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知情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主政治权利,法规一方面规定了对其相应的救济措施,另一方面也对公民知情权的范围上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在面对诸多限制性因素的情况下,建立一种合理有序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对于我国民主法治的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信息公开;知情权;信息自由
【全文】
  

  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及其现实意义


  

  2007年4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49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该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化与法制化。


  

  所谓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或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公共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其在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信息的行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质就是政府为公民提供信息服务的过程[1]。《条例》的出台,进一步为该信息服务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在此之前,由于受传统行政方式和官本位意识的影响,我国行政机关在公开信息方面大多具任意性,并没有把对于公民的信息公开当做一项义务来对待,甚至行政有部分行政官员会有这是一种“恩赐”的想法,导致“暗箱操作”现象的发生。而当前全社会80%的信息资源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2],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程度,又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每个公民、社会组织的切身利益。行政运行缺乏一定的透明度,公民做不到对政府足够的监督,也便无法产生对政府足够的信赖,难免造成政府公信力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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