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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宪法史研究

  

  民国时期还有一些宪法著作虽然没有标明宪法史,但却保留了许多很有价值的宪法史资料,储玉坤编著《中国宪法大纲》(中华书局1948年版)就是其中较为突出的一种。作者在抗战后服务新闻界,曾任《申报》主笔,自述“接触实际政治,对于国共谈判及制宪经过,均有详尽的报道”。对于战后的制宪活动来说,国共谈判以及政治协商会议是绕不开的一环。在当时国共业已开战的情形下,该书对于抗战以来国共谈判的经过,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主张,有比较全面的记载,颇为难得,也为宪法史研究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纵观上述著作,不难发现,作者的注意力大多集中于制宪过程,而对于宪法实施的情况基本没有论及。这首先当然是由于当时宪法史的主要内容就是制宪,其次,多部宪法根本未能实施,因而难以撰写全面的包括制宪和行宪的宪法史。但认真考察法制史,则自民初以来,宪法已经不止一次进入司法的程序,在北洋政府时期,大理院在审判中先后援引中华民国约法第681045等条款并著为判例要旨(参见郭卫编《大理院判决例全书》,会文堂书局1931年版)。在国民党执政时期,司法院曾先后就训政时期约法第8、16、18、21、22、25、26、27等条文发布解释或判例要旨(参见梅仲协、罗渊祥编纂《六法解释判例汇编》,上海出昌明书屋1947年版)。这说明,民国宪法史不完全是制宪史。今天的研究者自然应该在前人基础上,对民国宪法史作出更为全面和深入的研究,而不是简单做立法过程的梳理与纸面上的批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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