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为“五五宪草”委员会委员的陈茹玄撰写《增订中国宪法史》(世界书局1933年初版,1947年增订版)初版早于吴经熊、黄公觉的《中国制宪史》,但该书未能在资料上取得优势,在写作上也和吴经熊等几乎是全盘照录会议记录的方式不同,更多采用夹叙夹议的方式,适当发表作者个人的见解。取材较精、论述简要是该书最大的特色。在1947年出版的增订版中,作者补写了抗战时期宪政运动以及1946年宪法起草和颁布,使之成为民国时期唯一一部全面叙述近代中国宪法史的著作,也是研究抗战爆发以后中国宪法史的重要参考书。
相比而言,20世纪30年代出版的潘树藩《中华民国宪法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似很少人关注。这也许和作者只是一个普通的学者、接触不到一手的立法资料有很大关系,但该书也有其独特的价值。第一,该书对于训政时期约法有较多的关注,这是其他多部宪法史都忽略的地方,其实训政约法不但奠定了此后宪法的框架,而且是民国时期付诸实施且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对国民党到台湾之后的施政也有着重要影响。[3]作者比较详细的介绍了训政约法颁布前后的一些情况,重点又是国民政府组织法的变迁(第170页)与约法的出台。作为宪法的一部分,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家政权架构,地位极其重要。而在1925年到1932年的8年时间里,该法先后有1925年7月1日(共10条,确立委员制、一权主义、党治原则)、1927年3月10日(共10条,不设主席,添加劳工、农政、失业三部)、1928年2月4日(共11条,恢复主席,加添监察、考试、审计等机关)、1928年10月3日(48条,设置行政院、立法院、监察院、考试院、司法院)、1930年11月17日、1931年6月14日、1931年12月26日、1932年12月26日等八个版本,平均一年修正一次。这既反映当时国民党对中央政府组织问题欠缺经验,也说明政府组织法在不断贴近国情。第二,正因为作者无法接触宪法起草会议的资料,转而对公开发表的宪法言论有较为全面的搜集和论列,在第十一章“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前后时期”中,专列一节“关于约法的言论”(第200页),在第十二章“历法院公布之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时期”中也有一节为“一般的舆论”(第275页)。其中除了我们现在比较熟悉的新月杂志(胡适等“人权与约法”)、[4]北平晨报(第212页)、大公报(第213页)、时事新报(第213页)等报刊上的有关言论以外,还以5页的篇幅(第206至212页),摘要“国民党先辈汪精卫先生”1930年4月3日发表的一篇“极重要的文章”(《论约法》)的主要内容,“在这篇文章里,汪先生不仅主张现在马上要有约法,同时对于胡适博士所论的错误地方,一一指出”(第206页)。在第三节“中华民国约法草案”中,作为扩大会议派代表的汪精卫不仅是“言论上的巨人”,还是“行动上的巨人”,亲自主持起草了太原约法草案。这些内容多为其他几种著作所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