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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民交叉案件有关司法解释的理解

对刑民交叉案件有关司法解释的理解


傅贤国


【摘要】由于立法规定不明晰,实务界和理论界对刑民交叉案件究竟该适用什么样的处理模式,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但是这些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着矛盾。因此,对刑民交叉案件有关司法解释的正确理解,不仅有利于化解理论认识上的分歧,也有利于建构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便于实务的统一适用。
【关键词】刑民交叉案件;司法解释;处理模式;辨析
【全文】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应力求正确、合理的适用法律,既不放纵犯罪,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又合理分担诉讼成本和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达到案件裁判公平公正与诉讼过程合理高效的双赢结果。对此,我国先后出台了四个规范性文件:《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1985年);《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年)(以下简称1997年《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以下简称1998年《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也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处置作了部分规定。其中,尤以1997年《规定》和1998年《规定》对此类案件的规定具有代表性,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刑民交叉案件适用法律方面仍存在诸多尚待解决的问题。文章重点分析了1997年《规定》和1998年《规定》的不足,并将不足之处作了归纳。由于民、刑案件证明标准的不同,可能对同一事实的不同判断会得出相反的结论,如何才能更好地确立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标准并赋予涉案当事人的救济权,避免矛盾判决,减轻案件裁判结果对公众的震荡,进而提升司法的公断力,是文章重点关注和力图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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