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定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之归属必须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
从《宪法》之基本精神的层面看,确定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之归属,必须符合我国《宪法》有关保护人权、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规定精神。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第49条分别明确地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确定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之归属,应当符合我国广大民众婚姻家庭生活的实际需要,而保障实现婚姻家庭的养老育幼职能,就是保障基本人权。因为,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是人们生活的基本单位。婚姻家庭的养老育幼职能与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密切相关,关系到男女老少、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夫妻共同财产是人类社会家庭成员维持生存的最基本的条件,它是实现婚姻家庭养老育幼职能的物质基础。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障婚姻家庭养老育幼职能的实现,就是保障基本人权。因此,确定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之归属必须符合《宪法》这一基本精神。然而,《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却规定,对“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之归属”认定为“按份共有”。此规定,往往会使夫妻过于计较自己个人的财产得失,不利于鼓励夫妻同心同德共同承担婚姻家庭养老育幼的职能,不利于保证我国《宪法》有关“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的规定落到实处,不符合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本人认为,它是不符合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