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理念更新与制度变革:金融创新对公司治理的影响探微
前文关于金融创新对公司治理趋同化影响的分析仅是一种宏观意义上的思考,具体到微观层面,金融创新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全面而深刻,既包括对公司治理理念的冲击,也包括对公司治理制度的挑战。
(一)金融创新对公司治理理念的冲击
传统公司法是以保护股东利益为中心的制度架构,公司治理作为一种权力分配和利益制衡的制度安排, 同样以股东利益保护为其基本理念。然而,金融创新对股东权利至上这一看似亘古不变的公司法理念构成了一定的冲击,甚或对投资者权益保护带来消极的影响。下面选取股票期权、套利交易与跨期交易三种金融创新产品或工具对此进行分析。
首先,股票期权对股东至上理念的冲击。股票期权(executive stock option,简称ESO)是指公司通过合同授予经营者在未来一特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其本质就是让经理人员拥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并承担相应的风险,是一种旨在解决企业“委托—代理”矛盾的长期激励制度。[11]股票期权是金融创新的重要产物,曾享有“自公司制之后资本主义的第二次制度革命”的美誉,但是随着2001年安然事件的爆发,股票期权被当作高管人员对公司进行巧取豪夺的工具而遭遇信任危机,甚至被《财富》杂志贬称为“财会欺诈的始作俑者”。在2008年的次贷危机引发的公司破产风潮中,公司高管依然坐享高额薪金,股票期权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再次受到质疑。
其实,股票期权的制度设计与股东利益保护是存在逻辑冲突的。股票期权意味着公司将自己的所得转移给了经营者,其实质是对股东利益的一种让渡。由于股价上涨是股票期权的媒介,所以经营者往往将提升公司业绩的目标异化为提升公司的股票价格,从而诱使经营者操纵股价,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引发其他道德风险。显然,股权期权在改变传统公司法的所有与经营分离的公司法理论的同时,也在改变或甚至瓦解着传统的委托代理结构。在残酷的现实面前,投资者难免会产生“股东至上”究竟是保留于公司法文本中的一种美好愿望还是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法律信条的种种诘问。
其次,套利交易对股东拥有剩余索取权理念的冲击。企业所有权包括企业剩余索取权和企业剩余控制权,前者是指对企业总收入扣除合约支付后的剩余额的要求权,后者是指对合约中未明确规定的状态出现时的相机处理权。现代企业所有权配置的基本原则是让二者分享对应,即企业剩余索取权配置给企业股东和投资者,企业剩余控制权配置给企业经营者。[12]然而,在套利交易的情况下,股东作为企业剩余索取者的观点已经名不副实。所谓套利交易是指同时买进或卖出两种不同的期货合约,如果买进的合约价格走高,卖出的合约价格走低,那么投资者可以从两合约价格间的关系变动中获利,反之,投资者就会有损失。可以看出, 投资者在进行套利交易时,其所关心的是合约之间的相互价格关系,而不是绝对价格水平,投资者不再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甚至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将公司的剩余索取权拱手相让给了债权人。正如有学者所言,套利交易割裂了股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对应关系,导致传统公司法对所有权的保护出现了缺口,股东并非天然地对公司享有剩余索取权,也因此并不必然地享有公司所有权。[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