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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中医疗过失与因果关系之认定规则(下)

  

  在英国新近的Gregg v Scott案[97]中,医生在癌症诊断上也出现了有过失的延误。英国上议院的多数派法官也否定了“机会丧失”理论在医疗过失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同样,加拿大最高法院在也Lawson v Laferrière一案[98]中表达了尊重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的观念。在该案中,被告于1971年就诊断出患者的癌症病情并将肿块摘取了,但是医生未告知患者肿块的恶性性质,一直到 1975年进一步的症状出现后患者才被告知原先的诊断。患者死于1978年。初审法院认定,被告在履行告知义务方面存在过失,但是1971年在如何治疗乳腺癌上医学界存在分歧,即使当时告知了患者病情,患者的生存机会也不会有多大改观,因此驳回了这一诉讼。魁北克上诉法院则做出相反判定,认为被告未告知患者诊断的行为剥夺了她获得适当治疗的机会或机遇,因此她有权因这一机会的丧失获得赔偿。加拿大最高法院则推翻了这一认定,认为本案的原告未能基于可能性之平衡证明被告行为导致了患者死亡,因而被告不应对其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总体来讲,“机会丧失”理论在医疗诉讼中的发展前景并不乐观和明朗,尽管它在经济类案件中已得到适用。如上所述,英国和加拿大基本上持一种否定态度。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虽然存在肯定“机会丧失”理论的判例,[99] 但是澳大利亚高级法院尚没有处理到在医疗过失诉讼中主张纯粹的机会丧失的案件。新西兰最近司法也认为“机会丧失”分析方法与该国的无过错意外损害赔偿机制不符。[100]


  

  5、知情同意案件中的因果关系认定


  

  知情同意法则具有其独特的法理——保护患者的自主权和自我决定权。基于此法理,知情同意案件不仅具有自己的医疗过失认定标准,而且在因果关系认定上也展现出了自己特殊的一面。


  

  传统的“若无则不”测试标准的适用在知情同意领域可能面临困境。此类困境以及它可能产生的对传统因果关系规则的挑战主要出现在以下场合:医生若遵守了告知义务将相关风险信息告知了患者,患者有可能不会断然拒绝相关治疗,而会三思而后行而做出推迟治疗的决定。若严格适用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具有相同风险的治疗措施的迟早到来以及风险的迟早发生会否定因果关系在此领域的成立。但是,此类严格适用会产生一个负面后果,即知情同意法则之法理,即保护患者的自主权,会遭到很大程度的侵蚀。为了保护患者的自主权和选择权,为了使知情同意原则不流于形式,为了使当事人的损害能得到救济,普通法国家的司法并没有严格遵守传统的因果关系和损害理论,而是基于政策对其做了灵活的适用。在此方面,分别来自澳大利亚和英国的两个判例引起了各方关注。


  

  在澳大利亚的Chappell v Hart案[101]中,医生Chappell在知道患者Hart夫人对某一可能的手术风险(对声音的影响)很介意的情况下,未向患者披露此种风险而进行了手术,手术后风险在Hart夫人身上成为了现实。案中医生承认,他没有按照Rogers v Whitaker案所要求的标准向患者提供信息,从而违反了告知义务。在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方面,本案的几个事实点值得特别注意:(1)案中所涉的手术风险是“非常罕见的”,但对患者来说,此风险却是重大风险;(2)就患者的病情来说,手术是唯一选择;即使患者被告知了对其声音的损害风险,她最终还会选择对其喉部进行手术;(3)据患者讲,如果Chappell医生告知了她此手术风险,她不会选择让Chappell医生从事该手术,她会进一步寻求医生建议,她会选择让最有经验的人来进行手术。


  

  根据以上事实点,案中医生辩称,Hart夫人无权获得损害赔偿,原因是:即使在以后的时间,在不同的地点,由不同的人来实施手术,手术中的这一少见并发症仍然有可能降临到患者身上,手术中的这一风险是潜在的,即使技术最娴熟、最有经验的医生也不会完全避免此种风险,因此,在医生的手术本身不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医生的未警告风险行为并没有导致她的损害。澳大利亚高级法院并没有支持被告医生的辩解,而是以3:2的多数认定,患者可获得损害赔偿。


  

  本案的多数派意见持有者Kirby法官在支持原告主张时,并没有在传统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上较劲,而启用的多是“直觉”和“人之常情或一般观念”:(1)因果关系的判定应取决于责任归属规则的目的和范围;医生“有义务向患者告知拟行的治疗中潜在的实质性风险”;上述标准是沉重的,但是有良好理由的;如果未遵守上述标准,将产生法律上的后果,特别是知晓患者对某一风险有明确关注的情况下;如果按法律要求回应了患者的关注,患者的损害很有可能不会产生,因此, “常识”告诉人们应此方面赋加“法律上的责任”。(2)对于此手术风险,患者曾询问医生,医生却没有给予充分的回应,患者很明显是不愿意承担此类风险的,后来风险很快成为现实,“常识”告诉人们这绝不仅仅是个“巧合”。(3)尽管尚没有证据表明更有经验的医生操刀将会减少风险的发生,但是直觉和常识告诉人们医生的技能越娴熟、经验越丰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少。(4)一旦患者证明了医生的义务违反行为和随后马上发生的损害,医生应负证据上的负担来推翻由此产生的因果关系的推断。本案的医生未能做到这一点。在因果关系成立以后,他也未能证明即使患者推迟了手术时间并由更有经验的医生操刀,此位患者也会面临同样的或实质上一样的风险。(5)本案医生也未能证明患者的损害无论如何都会发生,因此他无权获得对原告损害赔偿的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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