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元化监督格局激活基层民行工作。基层民行部门仅能针对生效的一审判决或裁定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即使不考虑基层院提请抗诉本身就有违反两审终审原则及浪费司法资源的弊端,基层院提请抗诉工作也是一筹莫展,一再萎缩。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是民行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动力,更是激活基层民行工作的强心剂。基层院民行工作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就是要在提请抗诉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对诉讼活动中渎职行为的调查力度,加大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加大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力度。以常德市检察系统为例,2010年,全市共立案民事行政申诉案件92件,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组织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针对法院审判及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发出检察建议等共计60件。2011年,全市共立案民事行政申诉案件47件,上述多元化监督案件79件,基层院在多元化监督工作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安乡、汉寿、澧县及津市等单位表现突出。从数据对照上看,常德市检察院抗诉案件严重下滑,督促支持起诉、违法行为调查及执行监督等多元化监督工作则发展迅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基层检察院根据高检院和省院有关规定,遵循两审终审制度,将工作重心调整到多元化监督工作中,减少对一审提抗的办案投入。基层院在全市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工作中功不可没,充分发挥了检察职能,逐步改变了民行工作打不开局面、案件数量质量均无法保证的尴尬局面。通过多元化监督渠道,大部分基层检察院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查处一些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犯罪,纠正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很好地扩大了基层检察院民行工作的影响力,树立基层民行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新形象。
(二)民行检察各项改革举措逐步走向制度化。立法上的不完善,与其通过学者和一线检察人员的呼吁,不如以更加务实的姿态,逐步摸索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在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出台相关的试行意见及试行规定,逐步改善民行改革无章可循的局面,将改革导向常态化、制度化。2010年7月,“两高三部”出台《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了对十二种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进行调查的细则;2010年8月,最高检下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决定》,以纲领性文件的形式要求着力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2011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出台《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明确了监督范围和监督细节。之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相继制定《湖南省检察机关办理支持、督促起诉案件暂行规定》、《湖南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渎职行为调查暂行规定》等,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等。这一系列规定立足于当前的诉讼监督实践,突破了以抗诉及提请抗诉为中心的瓶颈,一定程度上打开了基层院开创多元化监督格局的立法桎梏,为基层院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拓和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依据,无疑给基层民行工作开辟了新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