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们必须看到“枫桥经验”和民主自治之间的关系的复杂性。关于“枫桥经验”的转型,已经有论者提出,即要“六个转变”,一是从过去的政治动员转变到依法管理上来;二是从人治转变到法治上来;三是从管人转变到管事上来;四是从静态管理到动态管理上来;五是从治人转变到救人上来;六是从维护社会超稳定状态转到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上来[34]。因此,“枫桥经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似乎也有可能通过政治化和集体化的方式,经由自上而下到自下而上的转变。综合治理的要求不仅是齐抓共管,更是以某种更加专业化的、规范化的、法治化的服务型政府为前提;国家对于社会和谐的要求,也会形成对国家本身的一种督促和要求,这也就是枫桥地区实行“反考三落实”等考核制度的必然性所在,这些制度要求最终使机关干部的工作由被动型、应付型、任务型向主动型、宣传型、创新型转变。
(二)“枫桥经验”与中国特色法治模式的相关性
“枫桥经验”已经被证明是一个具有生命力的治理实践。这一经验如果要继续保持长久的生命活力,不仅需要做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更需要注重开掘自身的“法治本土资源”,使其成为现代意义上的科学治理经验。我们已经注意到它与民主法治的相关性,但这种相关性并非一种简单的对应关系,而具有许多复杂的积极或消极因素,这就为我们探讨“枫桥经验”的未来提供了足够的努力空间。为此有必要对“枫桥经验”与现代法治的内在关系进行更加深入的挖掘和反思。我们的结论是,“枫桥经验”与现代中国法治具有一种相辅相成的生成关系,具体而言,它与中国特色的法治模式之间具有内生性、衍生性和共生性。
1.中国特色法治模式植根于枫桥经验的“内生性”
“枫桥经验”具有自身独特的传统。一方面它是教化治理的传统,并且在讲信修睦的道德教化基础上注入了新的政治教化的内容;另一方面,在这种源于处理四类分子的治理传统中,发展起来了一整套政治的方式,比如群众路线、批评与自我批评、思想教育、开会、批斗、整风、运动等。“枫桥经验”的传统的确具有某种反职业化的特色,但也在不断的发展中注入了各种现代性和专业性的因素。更重要的是,所谓现代法治的要求,必须要有相应的民情和土壤作为依托。而“枫桥经验”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在自觉地整合、维护、经营这样的经验,包括枫桥各村非常注重的档案管理,都在这个反历史和传统的民族中,无形中注入了一种注重自身传统和经验、注重点滴积累的思路,而这恰好是法治的规则之治的内在要求。维护自身的传统,保持社会生活的稳定与和谐,这本来就是一种尊重法治的表现,不管其初衷具有怎样的政治目的。
因此,“枫桥经验”的每一次发展创新,都可以说是建立在自身独特的现代公民意识和政治底蕴的基础之上的。没有这么悠久的传统,“枫桥经验”也不可能在不同时代背景下都能展现新的内容和风貌。说“枫桥经验”与中国特色的法治发展模式具有某种内生性,意味着“枫桥经验”具有自己的原创性,并且又能在很大的范围内得到推广。单就其中的每一个治理环节--比如调解、帮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来看,“枫桥经验”似乎并不那么独特和鲜明,但就将这些经验整合成一个全面的治理实践,并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断自觉经营和维护来看,“枫桥经验”的做法恰好体现了一种法治的本土资源,它更着眼于法治建设的本土传统与现代制度文明的内在统一。
不断发展的“枫桥经验”在新的时期又提出了“靠富裕群众减少矛盾,靠组织群众预防矛盾,靠服务群众化解矛盾”,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它的目标定位就是这样,能够保持着新的提升,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做法上升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益经验[35]。不过,正确对待这一传统也非常重要,我们要善于利用本土资源,却不一定局限于所谓的地方性知识,而要看到作为文明秩序的法治当中不可或缺的普遍性的内涵;我们要做到尊重传统,但更要明白传统本身的生动性,它不是单纯的自上而下的政治构建,而是民主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需要让制度之下生活的人们都参与到与自身息息相关的事务中来[36]。
2.中国特色法治模式相对于枫桥经验的“衍生性”
“枫桥经验”是政治化的经验。作为处理阶级矛盾的产物,它必然与国家的主权问题密切联系。当它转化为一种有关国计民生的治理方式后,其与主权的联系就具有了掩盖法治经验的后果。透过其政治性的外衣,我们可以看到,“枫桥经验”本身也伴随着法治的生长。在这样的组织策略里,“政治和历史之外”生活的村民进入了政治的领域,而在为着共同的稳定、和谐等政治目标被动员和组织起来的过程中,不同阶级和群体之间的利益妥协和分配机制也完全可能形成和成熟[37]。所以,它既是政治的传统,也是法治的传统。它可以以反复的纪念活动、文件宣传等方式获得与时俱进的政治效果,也可以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被不断赋予新的法治内涵,促使政府必须尊重当地民众争取自身合法权益的各种选择。
在研究“枫桥经验”时,不必回避其中意识形态化的方面。只有在正确的意识形态之下,“枫桥经验”才有可能有长足的发展;也只有将法治的目标意识形态化,才能实现其与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等等政策方向的勾连。“枫桥经验”的政治性是制度创新的保证。在敌我矛盾时,要捍卫主权;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时,要捍卫国家支配社会的正当性。它是一种对象化的实践,也是一种主体化的实践。这种治理技术同时内在和外在于国家,使得对什么在国家职能范围内、什么不在国家职能范围内,公的和私的等问题可以反复不断加以界定;因此,只有以治理术的一般手法为基础,我们才能理解国家的持续存在与局限[38]。枫桥经验的持续存在正好说明国家概念的持续存在,或者说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并存。我们可以说这是一种政治敏感性,但又何尝又不能说它是一种实践法治的智慧?
不过,正因为“枫桥经验”所蕴含的中国法治模式是衍生于其政治运作的,所以要克服使“枫桥经验”本身沦为工具化的倾向。“枫桥经验”的确需要某种经济基础,而且对经济的发展也能起到推动作用。但“枫桥经验”的真正价值并不在此。比如和周边的店口镇(中国五金工业产品的基地),山下湖镇(全国最大的珍珠市场),枫桥镇的经济并不处于领先地位,但枫桥的治安环境是最好的,其也成为“平安诸暨”的标志性形象。
3.中国特色法治模式伴随着枫桥经验的“共生性”
“枫桥经验”是一种综合性的经验。在这样的综合经验中,并不存在纪律社会代替主权社会、治理社会随之又代替纪律社会这样的问题,它在实际上体现了福柯所谓的主权--纪律--治理的三角统一。以岫山村的实践为例,其所宣扬的经验是一个混合物,既有民主法制的实践意识,强调自下而下的群防群治,又自觉响应党的先进性教育的号召,倡导墙头文化的宣传口号。它并没有简单排斥哪一种手段和技术,而是综合性地运用它们。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为着社会的和谐稳定而推行的综合治理与人民为着自身利害而寻求合法途径的救济本身并不矛盾。各种政治的、教化的、法治的治理方式之间一定要保持某种“多元理性化的内在张力”,以避免国家演变为全能主义的政治系统,达到通过复杂治理技术(法庭判决、刑事和解、民事调解、社区帮教、群防群治等)塑造中国法律新传统的目的。这是法治的契机,也可能成为法治的障碍。枫桥经验的的确具有发展性、立体性和丰富性。它的立体性集中展现了富有中国特色的标语治国、口号治国、会议治国、文件治国,批示治国,教化治国,甚至运动治国,包括综合运用黑板报、档案表格、宣传标语口号、党报党刊等,但也反映出对现代法制移植和吸纳,反映出对新型符号化治理尊重与推崇。如果说政治的运动机制是宏观发展的需要,那么法治的常规运作就是日常生活的必须。正是这种结合,塑造出一种特定的文化观念、技术知识和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