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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与中国特色的法治生成模式

  

  这个典型调解个案中有许多方面为我们透露出调解与“枫桥经验”的教化治理的内在勾连:首先,法官张学军事先就定下了进行调解的思路,他主动深入了解案情,“希望这如同水火的至亲相互理解,相互原谅,他希望用法律保住大学生的前程,消除可能酿成的大案或隔代怨仇”。其次,在调解过程中,他不仅非常耐心说理,而且也自觉寻求当地村干部的支持:“这些情况让张学军感到此案调解结案是最好的方式,哪怕磨破嘴皮也要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在当地村干部的支持下,张学军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第三,调解的结局是当事双方“相逢泪流泯仇怨”,“最后以兄弟间矛盾平息,双方握手言和,和好如初为结局,一时在当地传为佳话”。调解的效果最终和“枫桥经验”所追求的“以人为本”、团结和谐达到了高度的一致。


  

  张学军本人是枫桥法庭的庭长,他的身体力行的实践表明,调解本身注重的并非僵化地适用现有的法律条文,而是要考虑如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在调解的过程中,情和理的运用自然就要优于法律的运用。所以,正如黄宗治所分析,调解包含着某种程度的道德理想和实用性的结合[26],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实用道德主义”的调解原则。如果我们进而考虑到枫桥法庭的调解所依托的整个大的学习推广“枫桥经验”的背景,我们就能发现:调解的过程不仅是使当事人下跪悔过、热泪盈眶的过程,也不仅是通过当地民众和村干部的配合了解情况、解决纠纷的过程,更是为了实现综合治理,构建群防群治的网络的过程,是借此指导村干部和其他调解人员,并达到各方面联动创建“平安枫桥”的一个必要环节。


  

  五、治理的奥秘:探索中国特色法治化道路的契机


  

  我们的分析已经表明,“枫桥经验”既包含了自上而下的各种动员和教化方式,也体现了自下而上的参与和多元特色。这就是“枫桥经验”真实的治理状况。因此,在研究“枫桥经验”时,必须重新审视和思考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必须进一步考虑,“枫桥经验在”所体现的国家与社会既相互分离,又相互融合的过程,是否蕴含着某种法治化的契机。枫桥的治理实践体现了动员与参与、话语与实践、工具与目的、单一与多元、专业与综合、国家与社会、民主建设与政权建设、意识形态与制度运行等多重关系的复杂交织,它们之间并不纯粹是取代或压制的关系,而更可能是博弈和互动的过程。在这一治理实践中,政府的经验可能转化为民众的经验,国家的资源可能发展成社会的力量,立法的局限在法律实践中得到补充,司法的有限功能则通过综合化的方式得到捍卫,而最终,被调动起来的民众可能会培养其独立的诉求,集体和国家的观念成为了维护个人权利的不可或缺的基础[27]。


  

  (一)“枫桥经验”与民主自治


  

  枫桥地区的干部和人民一直有一种参与社区自治、维护社会和谐的自觉。在枫桥镇岫山村的经验介绍材料里,我们看到了明确的将所谓的政府经验和民主、宪政联系在一起的描述。它们分别被称为“小人大”和“小宪法”[28]:


  

  材料一:2002年10月,村中的一段水泥路破了,村里研究并拨出1000元钱作为经费,让四位新干部负责修复这段水泥路。结果,他们只用了八个工夫,总共花了820元钱,就把这段水泥路修好了。对于多余的180元钱,个别干部动起脑筋,打起了小九九,拿这180元钱下了馆子,并还拉了其他几位村干部一道吃。群众知道这件事后,议论纷纷,向谁反映这件事?由谁来解决这件事呢?于是村里五名村民代表站出来了,他们当即责令参加吃饭的几位村干部退款。在事实面前,在村民代表的严正指责下,这六位村干部乖乖地各自退了30元,而这180元当天就入到了村财务帐上。事后群众都说,村里谁最大,村民代表大会最大。正因为村民代表大会可以监督干部,后来许多村民亲切的称村民代表大会是“小人大”。


  

  材料二:2000年9月,一位村民因家里搞竹制品加工,缺少原料,他不问青红皂白在隔壁的兰亭镇花坞村一户农户承包山上砍了七支毛竹,被本村村民看到了。岫山村没有“护短”,村干部把村规民约送到这位村民手里,一字一句念给他听,并解释:制度公约是大家订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违反村规民约不只是个人的思想素质问题,更是对全村公序良俗的一种侵犯。通过教育这位村民认识到了错误,结果按每支毛竹150元赔偿计算,含泪把1050元钱交到了村治调委。村里立即派人把这笔赔偿款送到绍兴兰亭镇花坞村党支部书记手里,该村的干部感触万分地说岫山村确实靠硬,制订的制度确实有用,又没有地方保护主义,真正是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许多村知道后都深有体会地说,制度制约了人、文明了村,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后来村民们把村规民约比作是一部岫山村的小“宪法”。


  

  这两个例子一个说明对个别干部的监督制约,虽然他们在维修村路上有功于民;另一个则说明对村民的制度约束,让其知道“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尽管这样的宣传和典型我们似乎已经见得太多,但它们的确也展现了“枫桥经验”的某种底蕴。已经有研究者注意到了枫桥经验之所以能够在枫桥这个地方创造和发展,是与这个地方的特殊的民风民情有关,比如这里的人民比如爱面子,好斗,什么事情都知道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又因为有深厚的文化传统而注重讲理。{2}所以,“枫桥经验”体现了某种社会管理的传统,这种传统本身就是人民群众共同心愿的内在表达。在近45年的长期实践和有意识地培育中,“枫桥经验”业已成为当地一种实实在在的治理经验[29]。


  

  毋庸讳言,“枫桥经验”的每一步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当地政府对于政绩本身的追求。对政绩本身的重视既有助于为“枫桥经验”的创新发展提供原动力,但也容易导致政策性过强和压缩民主自治空间的问题,并由此导致研究者无法对“枫桥经验”做出全面正确的把握,尤其是在针对“枫桥经验”与民主自治之间复杂关系的把握上。“枫桥经验”的研究者或观察者往往存在两种倾向,要么简单化地认为“枫桥经验”完全体现了群众民主和创造力,体现了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等[30];要么则对“枫桥经验”简单排斥,认为它已经过时,与现代民主法治之间并不存在内在关系,甚至认为它完全是国家支配和政府主导型的,是反法治和反民主的,对建设中国特色的现代法治国家而言,没有多大的借鉴意义。


  

  “枫桥经验”到底是自治的经验,还是统治的经验?作为自上而下的治理经验,“枫桥经验”当然需要各种集中的、动员的、综合化的组织管理模式。在这过程中,国家政治深入基层,多元化的社会趋向一元化,用杜赞奇的说法,人民也参与到国家的内卷化之中[31]。既然如此,“枫桥经验”也就具有很强的运动治理的特征。其结果可能是短期的、跟风性的,也会为人治留下空间。不过,另一方面,正如以上材料所显示,“枫桥经验”毕竟是民众创造的经验,民众也会自觉主动地参与到枫桥地区的民主管理实践中来。一如有论者指出,国家在治理技术发展的过程中也会增进管理的文明化程度。国家所面对的个人,并非是一种被动的力量。相反,在这些治理技术中,有的直接受到国家的控制,成为国家专权的组成部分,有的则成为约制国家权力泛滥的保障,促进国家的理性化过程以及公共领域或市民社会的发育[32]。在这个意义上,枫桥的实践不过表明,国家与政治是人民参与社会管理、实现依法治国的一种不可或缺的背景。在这个背景上,真正的主角永远是具有公民身份的民众本身。“枫桥经验”实际上为我们提供了某种新型的“国家一社会”关系的类型[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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