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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与中国特色的法治生成模式

  

  因此,第三,在这样的方式方法下,调解中是否要遵循固定的规范,已经不是最重要的考虑。从表面看,在调解中,当地的村规民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枫桥镇在村规民约的制定上,似乎也有明确的标准,即“上合国家大法,下合社情民意”。但问题在于,“枫桥经验”的一个核心内涵就是综合性,调解中灵活运用的各种政策、民意、习惯、法律、村约等,都不过是一种服从和服务于化解矛盾及和谐社会大局的资源。这些规则不再是必须遵循信奉的对象,而成为可以选择、利用的资源;它们之间即便存在着冲突和矛盾,但在充满张力及以调和为主导的调解制度之下,这些资源完全可以因应时势之需而重组整合[24]。


  

  2.指导与劝导


  

  第一,规范化的指导实践。


  

  这方面以枫桥法庭对调解经验的探索总结为典型。该法庭提出了“四环调解工作指导法”,即“抓住诉前环节,进行普遍指导;抓住诉时环节,实行跟踪指导;抓住诉中环节,进行个别指导;抓住诉后环节,进行案例指导”,实现了法院审判与人民调解的有机结合、良性互动,使枫桥地区的调解初步走上“依法调解”的轨道。


  

  枫桥法庭据此提出并试行了“三前调解”的纠纷解决机制,即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努力使纠纷调解在成讼前、开庭前和宣判前,收到明显效果。其中的重点是进行普遍指导,建立法律指导员工作制度。确定5名审判员为法律指导员,分片联系指导辖区两镇一乡的调解组织及所属村委会和企事业单位的191个人民调解组织,并将法律指导员的联系电话和联系点等内容印制成名片,分发到各调解人员手中,以方便联系沟通。法律指导员定期对调解干部进行业务培训,接受法律咨询,进行实地指导,切实做到指导工作经常化和制度化。


  

  同时,法律指导员还积极帮助调解组织建章立制,规范纠纷调处的步骤和方法。如先后制定出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意见》等四个指导性意见,印发给各调解组织,使民间纠纷调处在程序和实体上均有章可循。二是进行跟踪指导,建立纠纷告诉引导制度。对一些因家庭邻里纠纷、损害赔偿及群体性民间纠纷而来庭咨询或来信来访的当事人,法庭指定专人进行及时、妥善的引导,引导他们可先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对当事人愿意选择人民调解的,法庭即行开具《人民调解委员会联系跟踪单》,由当事人持单到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纠纷调处。在调委会调解期间,负责分片联系的法律指导员也及时进行跟踪指导,以了解纠纷的调处进程,并及时为调解干部提供法律咨询或调解建议。


  

  三是进行个别指导和案例指导,建立特邀陪审、旁听制度和案件结果反馈制度。在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未果的民间纠纷时,法庭邀请相关调解人员到庭旁听,让他们学习审判人员说理讲法的特点和调解技巧,以进一步提高他们调处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同时,法庭还将一些典型案件的审理结果书面反馈给相关调委会,便于他们在今后调处类似纠纷时作案例参考。通过上述全方位、多角度的工作指导,枫桥法庭辖区各调解组织的整体工作水平已有明显提高,特别是调解干部的法律知识和调解纠纷的技能提高较快,规范有序的调解体系也吸引了更多当事人自愿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民间纠纷。


  

  第二,极具特色的劝导实践。


  

  如果说调解指导的实践将调解纳入了一种全面、规范和制度的轨道,从而有利于更好地完成调解的实质目标,那么,枫桥法庭创造的调解劝导,则从另一个维度弘扬了调解的教化功能,使法律实践自觉融入了和谐与德治的治理理念当中。枫桥法庭在受理案件之前,会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一份非常温情的“调解劝导书”:


  

  诸暨市人民法院枫桥人民法庭


  

  调解劝导书


  

  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但并不是解决纠纷的最优选择。因为诉讼会吞噬你的时间、金钱、安逸和朋友,况且打官司不一定就会赢,证据是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如果你缺乏证据会酿成“有理也会输官司”的结果;如果官司输了,你将要承担败诉的全部后果。有的官司会造成世代结冤的结局,同时,如果时方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会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在此,枫桥人民法庭真诚地提醒你慎用诉权。解决纠纷的手段、方式是多样的,通过友好协商、调解或和解即人民调解方式具有简便、快捷、不收费和有利于和平相处、及时化解矛盾的特点,且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所达成的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届时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直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力的调解协议,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枫桥人民法庭真诚地劝导你请首先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你持本庭出具的纠纷联系跟踪单,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凭该联系跟踪单优先受理和处理。如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成,你仍可持该纠纷劝导手册向本庭起诉,本庭将依法予以快速立案受理。


  

  劝导员 金芳


  

  《劝导书》的做法充满了独创精神,以宣教劝说的方式重新诠释了“司法为民”的理念。它生动表明司法独立的要求与充分利用和调动其它救济途径其实并不冲突,不同的部门、组织之间加强联合互动的合作机制,将有利于整合法律资源,急人民之所急,更好地体现司法部门的服务职能。而就《劝导书》的内容看,它展现了亲切平和的说理方式,而这恰好是我们在正规的司法裁判书中所难以看到的。它所提出的说服理由,既有道德感化,也有经济算计;既要强调真诚和谐,也不讳言实用主义。通过一纸《劝导书》,法庭树立了一种公正而平和的形象。法院在表面上是限制了自己的案源,实际上又强化了自己的专业作为。法庭在使自身成为整个综合治理的一个环节的同时,也不失时机地赢得了自身的独立与尊严。


  

  3.调解与感化


  

  我们可以通过枫桥法庭的司法调解个案,来展现“枫桥经验”中一贯的教化治理传统。教化的重心在于“以人为本”,而教化的方式主要是教育人、改造人、培养人、塑造人。反映在调解上,一方面就要求不要激化矛盾,而要充分权衡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做出预先的判断;另一方面则要求法官进行沟通协调,说服感化,以极大的耐心主导调解的整个进程。枫桥法庭的一个案例生动地体现了上述调解与教化紧密结合的特点:


  

  在2001年5月,一对亲兄弟因调房产生矛盾而导致两家相打,引起两起刑事自诉案件和三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更糟糕的是,兄长的一个刚刚就读于北京某名牌大学的儿子,就是其中一起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如果以判决方式进行处理,这个大学生必定将受到刑事处分,他的前程都将毁在他的一时冲动中,而按照他的思想方式,对方就是造成自己失前程的“仇人”,这样结下的“仇”是传代的。其实张学军庭长的思路早就定在调解的格局上,他希望这如同水火的至亲相互理解,相互原谅,他希望用法律保住大学生的前程,消除可能酿成的大案或隔代怨仇。


  

  在调查过程中,张学军发现两家的关系以前一直很好,大学生的婶婶把丈夫的侄子视同己出,平时关爱有加。这次将侄子告上法庭,一是侄子出手伤害他们,实在伤心;二是形势所逼,因为丈夫的哥哥先把自己的丈夫告上法庭。为了“取得平衡”,也只能出此下策。这些情况让张学军感到此案调解结案是最好的方式,哪怕磨破嘴皮也要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在当地村干部的支持下,张学军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从上午一直到下午,使双方分歧逐渐缩小,终于到晚上7时左右,双方答应所有恩怨一笔勾销后,那位婶婶饱含热泪对他侄子说:“你可以像以前一样再叫我婶婶吗?”在所有在场人殷切期盼的目光中,这位扭捏了足足有2分钟的大学生终于泪流满面地跪倒在婶婶的面前饱含深情地说:“婶婶,我对不起你!”这起特殊的案件最后以兄弟间矛盾平息,双方握手言和,和好如初为结局,一时在当地传为佳话[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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