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经验”与中国特色的法治生成模式
谌洪果
【摘要】“枫桥经验”具有丰富而独特内涵,包括组织的网络和工作机制的构建、格式化治理方式、标语口号等教化治理的传统、调解与感化的实践等。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模式与“枫桥经验”之间具有内生性、衍生性和共生性三方面的联系。因此,“枫桥经验”尽管存在一些需要从理论高度进一步总结的问题,但它有可能成为我们寻求中国未来独特民主和法治道路的一个契机。
【关键词】枫桥经验;治理方式;法治道路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位于浙江省诸暨市的枫桥镇面积165平方公里,辖28个行政村、2个居委会,总人口9.6万人,其中常住人口7.6万人。枫桥镇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富,改革开放以来,该镇发展为全国闻名的轻纺和服装生产基地,拥有步森、开尔、海魄、情森等名牌优势企业,是全国唯一的“中国衬衫名镇”[1]。但是,真正使枫桥镇闻名全国的,乃是其在1963年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创造实施并得到毛主席和党中央首肯的“枫桥经验”。这一经验当时即在全国广泛推广,直到今天仍在不断创新发展,充满生机活力。“枫桥经验”的最大特色就是放手发动群众,不断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2]。
与延安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一样,“枫桥经验”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法律制度中影响深远的主要传统之一。二者都是富于中国特色的政治与社会治理方式,都坚持走群众路线,注重矛盾纠纷的化解。但它们之间存在两个基本差异,一是发生学意义上的差异,二是在治理覆盖层面上的差异。“枫桥经验”源于对敌斗争的需要,而马锡五审判方式则适应了便捷处理人民内部纠纷的需要。而且,作为一种以地域为载体(以“枫桥地区”为标志)而不是以人为载体(以“马锡五”这个人为标志)的经验,“枫桥经验”更具有地理政治学的符号意义:当地政府出于政治和发展的需要,必然会不断挖掘这一经验中蕴涵的各种有利资源和积极意义,而不像“马锡五审判方式”那样,其中所包含的司法调解经验已具有相当成熟的制度和技术因素,并得到了普遍推广和认同,“马锡五”其人的主体身份意义已不再重要,这种审判形式所面临的与时俱进的要求也就不那么急迫。
正因如此,研究“枫桥经验”的动态发展历程,对理解中国特色法治发展道路而言,更具有某种昭示意义。遗憾的是,现有的研究论著,政策宣传倾向往往多于学术倾向[3],因而也就难以发现其中隐含的深层次的学理问题,从而无法看清“枫桥经验”与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之间到底具有怎样的相关性或异质性。这些研究所得出的结论,无论是强调“枫桥经验”的民主、自治成分也好,还是强调其政治化、运动式的成分也好,都较为单一,实际上脱离了“枫桥经验”本身的具体治理方式及真实运作状况。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研究者所提倡的创立“枫桥理论”、“枫桥学派”等意愿[4],虽然颇有意义,但却没有注意到,法制的理论本来就植根于法制的现实,对法制经验的开掘和解释本身就具有相当的理论意义和普遍价值,所以首要的是深入梳理和全面把握“枫桥经验”的内在机理和来龙去脉。
“枫桥经验”既体现了国家政权建设的一种合法化努力,具有强烈的政治意味以及工具和手段的色彩,“枫桥经验”同时也是老百姓的日常法治化生活方式本身,是一种活生生的制度和体系,所以具有本体意义和目标价值,完全拥有制度创新的空间和可能[5]。因此,在探索“枫桥经验”的过程中,需要全面审视它的国家政治层面与社会治理层面,并通过建设性的阐释,寻找这一生动的法治实践中所包含的成熟而有意义的制度资源,提出有充分理论论证的法治范式,从中寻找到一条能经受住历史检验的中国特色的法治化道路。
二、从敌我矛盾到人民内部矛盾:传统与创新
按照一般概括,“枫桥经验”的历史发展主要历经了四个阶段,即诞生阶段(始于1963年)、前进阶段(始于1971年)、发展阶段(始于1991年)、深化阶段(始于1998年)[6]。这样的概括虽然立足于官方立场并适合于对外宣传的需要,而且其简化的结论也隐蔽了“枫桥经验”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许多丰富信息,但它也启发我们对“枫桥经验”的历史提出一些颇有意义的疑问:为什么要以这样的时间点作为划分“枫桥经验”发展阶段的基本依据?这样的描述方式是否意味着“枫桥经验”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而是经历过几次低潮?果真如此,这些低潮与“枫桥经验”得以发展转化的内在动因之间到底又存在怎样的关系?
基于这些疑惑,我们在对“枫桥经验”进行历史的重述时,有必要注意到其中的一些关键点或关节点,从中发现“枫桥经验”既是一个充满历史延续性和不断积累的制度传统,又是在长期的创新和转化过程中使其内涵不断得以丰富扩大的治理实践。传统的延续说明“枫桥经验”作为历史造就的经验,其必然会在新的历史和时代背景下发生创造性转化,被赋予新的内涵,即使这些内涵无论从语词还是从形式上都与原先的目标有了很大背离,但它们同时也伴生了新的问题意识和新的解答方式。因此,中国今后法治发展道路和模式的选择,必然会以中国共产党人从革命到国家政权建设时期的一系列基本治理经验为主要背景和路径依赖。我们考察“枫桥经验”的历史,就是要从中发掘中国法治建设的另一种“本土资源”[7]。这就是理解“枫桥经验”的两个线索,一是考察其制度变迁的政治性和时代性;另一个是考察这些制度变革的动力和依赖。
(一)“枫桥经验”的转化动力:“四类分子没有了,还要不要枫桥经验?”
“枫桥经验”的形成源于1963年改造“四类分子”(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的创新实践。但其真正的起源大概还可以再向前追溯。1949年5月,诸暨县在农业合作化后,枫桥人民就建立了“集体承包,专人负责,大家监督”和治保会建立四类分子档案等监督改造制度,创立了依靠群众监督改造“四类分子”的良好工作基础。{1}到1963年,这种群众改造的方式已经成为中央的意图,尽管该意图还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和实施。当时的政治环境比较严峻复杂,刚度过三年困难时期,中苏关系严重恶化,中印边境发生冲突,各种反华势力蠢蠢欲动,为了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中央开展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以改造“四类分子”[8]。不过,虽然中央决定了“一个不抓,大都不捉”的方针,但既然这一运动的性质是对敌斗争,全国许多地方在具体推行的过程中,当然会保持着定指标、“关一批”、“判一批”、“杀一批”的做法。运动之初,即使枫桥地区的部分干部群众也希望采取这种斗争方式。针对这一情况,浙江省委工作队发动枫桥群众开展了“武斗好还是文斗好”的大讨论,广大干部和群众形成了一致看法:“武斗斗皮肉,外焦里不熟;文斗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枫桥地区由此创造了“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开展说理斗争,没有打人,更没有捕人,就地制服四类分子”的好经验。这一经验得到了正在杭州视察的毛泽东的肯定,称之为“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并批示要求把它作为“教育干部的材料”,要各地仿效、试点、推广。
1978年4月起,枫桥地区又在全国率先开展为“四类分子”评审摘帽试点的工作,得到公安部部长赵苍壁的首肯。1979年1月10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地主、富农摘帽问题的决定》。1979年2月5日,《人民日报》发表了《摘掉一顶帽,调动几代人》的长篇通讯,全面介绍枫桥区给“四类分子”摘帽的经验。这一阶段的“枫桥经验”成为正确落实党的政策的工作经验。显然,直到这一时期为止,枫桥经验的“开展对象”主要都是作为阶级敌人的“四类分子”,它所处理的主要是敌我矛盾,与创生于延安时期并且也作为中国共产党主要治理经验之一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有着非常不同的内涵。这种敌我矛盾性质的斗争经验实际上给“枫桥经验”今后进一步的创新发展带来很大的观念和制度障碍:如何把处理“敌我矛盾”中和平斗争的许多有价值的经验转化为共产党国家针对人民内部矛盾的治理模式?毕竟在敌我矛盾基本消失后,“枫桥经验”中改造敌对分子的许多方式,比如群众运动、思想工作等等,仍然值得借鉴、总结和深入发展,不能因为敌我矛盾不存在了,就要废弃实践中产生的许多宝贵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