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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具体设计

  

  笔者认为,农业生产者的退休应该至少包括两种,一种是正常情况下的退休,即农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达到一定年龄,因年老而离开土地、不再从事农业劳动的退休,类似于城市工人的退休;另一种是非正常情况下的退休,即农民因土地被国家征用而被迫离开土地、不再从事农业劳动的退休。但是这两种退休的农业生产者要想获得此项补贴,有一个前提,就是必须是基于结构调整的需要,逐步使小型农户退出农业,有利于农业集约化生产和提高生产效率,且此项补贴必须基于合理的和明确的标准。


  

  中国的农业补贴应该着眼于调整中国农业结构,而不是仅仅作为临时性和局部性的增收措施。农业结构调整是中国农业发展战略转型的首要任务。调整农业结构必须做到:既要瞄准国内外市场需求,又要以农业可持续发展为依据,对农、林、牧、副、渔实行深入的综合性调整。调整农业结构不能单凭强制性的政策法规,要借鉴美国的成功做法,发挥农业补贴的资源配置作用,利用补贴手段调动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在保障农业生产者利益的基础上引导他们根据中国农业发展综合战略调整农业生产。同时,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教育补贴,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政府要在提高农业素质的问题上加大投入,对农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民教育的补贴,是对农民生存权和发展权实现的保障。


  

  (八)完善通过农业资源停用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补贴制度


  

  通过农业资源停用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补贴。这类补贴应按照退出的农业资源,确立明确的补贴标准,例如基于土地休耕的补贴应仅发放给休耕三年以上的土地。这类补贴措施不得以将有关资源投入特定的农产品生产作为补贴条件,或以干预农产品市场价格为目标。


  

  目前,中国政府已经越来越意识到环境问题的重要,重视环保已成全民共识。环境计划下的支付和通过资源轮休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援助都属于WTO“绿箱”政策中所允许的向生产者提供的直接补贴。因此,全国各地要统筹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和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不断增强农业发展潜力,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认为基于WTO“绿箱”补贴建立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中心的生态财政部体制度是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


  

  在具体的实施中,引导农民走生态与经济和谐发展之路,实现经济与生态的良性互动。首先要加强植被保护、水土保护、荒漠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其次要反对随意开垦,粗放耕作,破坏土地结构;其三要因地制宜,兴修水利,改良土地,鼓励使用农家肥和生物肥;其四是按照生态学原理和生态规律,因地制宜地设计,组装调整和管理农业生产的工程体系,它要求把粮食与多种经济结构生产,发展大田种植与林、牧、副、渔业,发展大农业与发展工业结合起来,利用传统农业精华与现代科技成果,通过人工设计生态工程,协调发展与环境之间、资源利用与资源保护之间的矛盾,形成生态与经济上的良性循环,实现经济、生态、社会三大效益的统一。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是既能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步伐又能有效发展农业,提高农业效益的必由之路。推进农业产业化,改变传统的弱质地位,提高农业规模化效应和竞争质量,促使农业突破传统的生产范围,向加工业、商业延伸,形成加工、科技、服务、销售的产业链,逐步走向现代化农业,使生态文明建设与发展农业形成统一,使生态经济化、经济生态化


  

  (九)建立通过投资援助提供的结构调整补贴制度


  

  通过投资援助提供的结构调整补贴。这类补贴可根据政府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规划而进行相应调整,但补贴应基于明确的结构调整规划和标准,并不得以有关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作为补贴措施的目标。


  

  在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的理念指导下,中国建立通过投资援助提供的结构调整补贴制度的具体制度设计要体现以下三方面内容:


  

  1.在补贴的重点投入上,将资金投入到结构调整中优先和重点发展的领域。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必须明确结构调整重点。适应中国农业进入发展新阶段的客观要求,准确把握现代农业的基本特征,根据市场需求,运用现代科技,将调整农业结构的重点放在改善农产品的质量和品种、发展优质高效农业、变粗放经营为集约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上。因此,在补贴资金的分配上,应该放在结构调整的优先和重点发展领域上,从而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的科学合理化,实现农业的最优化发展。


  

  2.在接受补贴的主体上,合理补偿在结构调整中受损的有关主体。在农业结构的调整中,势必会使部分农民的现有利益和短期利益受损,例如为了保护水土而由种植业向林业发展,会使原来在土地上耕作的人不能再通过种植作物获得生存所需的粮食和其他利益。因此,基于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的考虑,对于这部分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做出牺牲的农民,应该给与合理的补偿,至少保证其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下降,要是有条件的话,还应该让其分享农业结构调整后所增长的利益。


  

  3.在补贴的保障和发展上,大力支持建立社会中间层组织。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农民以一家一户为经营单位调整生产结构,资金投入能力弱,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差,而且还会受到规模有限的制约。为了有效地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应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多种途径,不断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为扩大经营规模、提高集约程度、优化资源配置创造条件。在这个过程中,应注意发挥农业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大力发展“订单农业”。


  

  (十)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环境补贴制度


  

  农业环境补贴。协定规定,获得此类补贴的资格应确定为明确规定的政府环境或保护计划的一部分,并应取决于对该政府计划下特定条件的满足,包括与生产方法或投入有关的条件。


  

  在今后的以生存权和发展权平等为中心的农业环境补贴制度设计中,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补贴政策运行制度,形成长效运行机制。第一,通过财政政策,加大政府对环保投资的力度。为了解决环境保护所需要的巨额资金,财政政策应做如下调整:加大中央对地方的投资和转移支付力度。利用财政信用方式筹集财政收入,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政府对环境保护投入的重点,应是公益性很强的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跨地区的污染综合治理;跨流域大江、大河、大湖等区域环境治理;环境保护的基础科学研究等。因为这些领域社会效益大,经济效益低,风险大,投资多,是单个企业和个人不愿或无力涉及的。政府的直接投资可纠正市场机制的缺陷。第二,调整财政投资政策,将环境和资源保护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政府在制定财政政策时,应将环境和资源保护纳入其中,并且要逐年增加投入。各级政府为了保证环境保护资金的落实,必须从本地财力实际情况出发,每年从预算内的支出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防治环境污染。此外,每年可从预算外资金中统筹部分资金用于防治环境污染和资源保护。第三,增强财政政策对企业投资的约束力。一方面国家对于那些经济风险比较大的行业,在财政和金融政策上应给予一定的优惠;另一方面,增强财政政策对企业环境投资的约束力,加大企业不投资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的压力,国家财政支持重视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的企业,增强财政政策的刚性约束。


  

  (十一)促平等的地区援助补贴制度


  

  这类补贴是向农业生产条件明显不利的地区所发放的,受援地区应基于明确的和合理的标准加以认定,所谓“不利的生产条件”必须是长期性的。为此而发放的补贴必须是受援地区农业生产者所普遍能够获得的,补贴额应限于该地区的平均生产成本高出一般平均生产成本的部分。


  

  因此,在充分运用“绿箱”构建地区援助补贴制度时,应从以下几方面来改进:第一,在援助补贴制度对象的确定上应进一步细分和明确。援助对象范围宽泛和瞄准性不强,会产生援助资金的稀释和遗漏效应。为了提高扶贫政策目标瞄准的准确性和资金利用效率,需要把扶贫资金拨款单位以县为单位改变为以乡为单位,保证所有贫困村都能获得扶贫资金。另外,还应当总结以往扶贫资金使用的成功经验,在更好发挥农户和自治组织对扶贫资金的监督作用基础上,加大扶贫资源直接分配到农户的比例。第二,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稳定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从中国目前经济发展形势来看,近期内中央对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必须根据当前的形势加以规范,重新调整返还数,并逐步创造条件,在稍长的时期内,尽快建立规范的按因素支出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第三,改革中央财政援助资金的使用方式及领域。改革现行“一刀切”的中央与地方公共投资分配制度,有区别地规定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原则上人均GDP相对于全国人均GDP水平愈低的地区,地方配套资金比率越低,反之亦然。调整政府财政援助资金的使用重点,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保障和农村义务教育应当成为政府援助资金的优先领域。第四,国家援助与农业补贴方式改革。将农业补贴由暗补转变为明补,将间接补贴转变为直接补贴,使受援助者充分了解国家的补贴政策,充分感受到国家给予的帮助和温暖,减少贫困地区农民对国家援助的抱怨情绪,避免因援助方式使用不当而产生的负面作用。第五,加强援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构建资金使用效率高的援助补贴制度。建议将这些政府部门分散掌握和使用的各类援助资金相对集中管理,以便于管理与监督,减少援助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成本和损耗,提高其使用效率。第六,完善地区援助的法律制度。在已有的一些法律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对援助制度的总体结构、援助责任、援助对象、援助方式、资金来源、数量规模、操作程序、机构设置及监督管理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提高其科学性、规范性和法制约束性,做到有法可依,使其从形式到内容都符合规范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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