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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具体设计

  

  (二)建立确保粮食安全为核心的公共储备补贴制度


  

  粮食安全目的等公共原因引起的公共储备补贴,是指政府为了粮食安全目标进行粮食储备的支出(或税收减免),也包括为此目的向私营储备提供的政府资助。这些财政支出或补贴都是农业协议允许的。但这些财政支出或补贴不得用于以高于市场价收购储备粮或以低于市场价销售储备粮,并且用于储备粮的支出或补贴必须保持充分透明,且属于合理储备需要,不能过度补贴。


  

  中国基于粮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储备战略补贴制度,从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出发,具体应做到:首先,构建功能明确的粮食风险基金公共储备补贴制度。世界各国对于粮食问题所实施的政策多为价格政策。价格政策主要是国内市场上保护农业生产者利益,但价格保护只是用以稳定农民收入,而不是提高农民收入,稳定价格政策主要是为了粮食安全,粮食的安全价格机制操作复杂。如果考虑国家粮食安全问题,中国不能放弃价格支持政策,对粮农的补贴不能只有“直补”这种固定补贴,政府还必须提供必要的保护,保证农民在价格下跌时的合理利益。其次,构建提高粮食主产区补贴水平的公共储备补贴制度。粮食直接补贴实质是一项公共工程,公共工程的实施应该以最低的成本实现特定的目标,基于粮食安全的补贴政策应是一种价格政策,实际上是一种包含有价格保障机制的补贴,其目的是减少粮农的市场风险。确保粮食安全,并不意味着所有地区都实现粮食自给,要积极引导和强化市场对粮食供需的调节作用,从各地区追求区域内的产需平衡向全国供需平衡转变。使中国粮食生产愈来愈向粮食主产区集中,即集中到东北三省、黄淮海平原、长江中下游平原等地区,以便进一步增加国家对粮食主产区的补贴水平。第三,实施WTO规则下统一的全国粮食直接补贴政策的公共储备补贴制度。中国已加入WTO,粮食产业直接面对国际竞争,粮食生产支持政策也必须适应这种形势,充分、灵活运用WTO《农业协议》的“绿箱”政策和部分“黄箱”政策,对粮农进行直接的收入补贴和价格支持,这既是长期任务,又有较大的政策实施空间。因此,应将为粮食安全所进行的粮食直接补贴、生产者收入直接补贴和价格保护政策所形成的补贴明确分开,为国家粮食安全问题的补贴需要对粮食安全的补贴数量进行测算,按统一的标准,明确补贴的目的,强调其粮食安全储备补贴的性质,从而在WTO的谈判中处于主动地位。最后,加强粮食安全战略研究的公共储备补贴制度。包括:创新耕地管理战略、创新国家粮食储备战略、创新农业或粮食科技国家战略和构建粮食安全前瞻性研究战略。


  

  (三)保证基本生存权的国内粮食援助补贴制度


  

  根据《农业协议》的规定,赈济本国(地区)饥民是每个政府所必须承担的责任,而为低收入居民保障粮食供给也是许多政府需要承担的义务。为此目的而作出的财政开支或对非政府援助行动减免税收均是正当的补贴。粮食援助补贴只能采取向符合受援资格的居民提供粮食或以补贴价格供应粮食的方式,政府所采购的援助粮食必须按市价采购(即不得高价采购),并且粮食援助行动还必须保持充分透明。


  

  根据国内粮食援助情况的不同,可以将国内粮食援助分为两种:一种是紧急型国内粮食援助,主要是对自然或人为灾难的受害者进行人道主义援助,具有短期性;另一种是项目型国内粮食援助,主要是用于支持减少贫困、预防灾害等特定活动的援助,具有长期性。不论是紧急型国内粮食援助还是项目型国内粮食援助,都需要国内相应补贴制度的建立。笔者认为,国内粮食援助补贴的主体首先是政府,其次是各种公益组织。不论是基于何种原因和何种主体做出的,都必须设立专门的款项和机构进行管理。


  

  国内粮食援助补贴制度是中国已经实施的“绿箱”农业补贴制度。尽管中国早已经基本上解决了温饱水平,并逐步进入小康社会,大范围粮食短缺的情况不会存在,但是必须防范因自然灾害等紧急突发事件引起的短期粮食短缺问题,还有部分自然条件恶劣地区的长期粮食短缺问题。因为,粮食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直接决定着人们的生存权利的实现。所以,不论何时,中国都不能放松对国内粮食援助补贴制度的警惕,并要进一步完善以生存权和发展为中心的国内粮食援助补贴制度。


  

  (四)加快建立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补贴制度


  

  农业协议规定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补贴必须基于合理的和明确的标准(如收入标准、农业生产者身份或土地所有者身份标准、生产水平标准等),并且要保证不会使接受补贴者获得额外的生产优势。以前欧美等国对农业都实行价格支持,乌拉圭回合后,要求减少价格支持,政府逐步取消价格支持,但价格补贴的这部分钱还继续补给农民,但不限定农民种什么养什么。中国目前还没有实施这项补贴制度。尽管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比不上国外发达国家,但是出于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的考虑,中国应该加快建立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补贴制度。


  

  (五)保障农民基本收入的收入保险计划补贴制度


  

  《农业协议》中的收入保险计划补贴。在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环境下,市场变动或其他原因都有可能严重减少农业从业者的收入,这对农业生产肯定不利,为此政府实施适当的补贴是正当的。但这类补贴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接受补贴的生产者收入损失量必须为全体农业生产者平均收入的30%以上;(2)接受补贴的生产者收入损失量必须超过其正常年份收入的30%以上;(3)有关补贴应仅针对收入的减少,而不应针对产品或产量;(4)若收入减少有自然灾害因素,则可同时适用收入保险计划补贴和自然灾害补贴。但补贴总量必须低于收入损失量的100% 。


  

  虽然目前试点工作选择了多种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但是财政补贴都是必须的,只是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形不同模式区别对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补贴制度,给将来制定更细微的操作实施规则起到指导作用。一是建立中央和省两级财政补贴体系。二是对于由地方政府自己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由中央和省两级共同提供经营管理费和保险费补贴。两级承担的具体比例要与中国财税体系相适应。三是区域性补贴和差别性补贴齐头并进。由于中国各省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决定了在补贴制度上也不能一视同仁,要体现区域性的特点。四是直补农民与补贴企业双向投入。中国先前对补贴更多采用了暗补、间接补贴的方式,这样补贴的效果不明显,真正让农业、农民得到的好处很少,因此有必要改变补贴方式,在农业保险的补贴中,补贴保费是直接补贴农民的较好方式,可以直补农民。对企业的补贴主要体现在管理费补贴,对管理保险业务的支出费用予以补贴。双向补贴保障农业保险的顺利实行和深入。


  

  (六)完善化减农民风险的自然灾害救济补贴制度


  

  《农业协议》对属于“绿箱”的自然灾害救济补贴有以下规定:(1)必须基于实际发生的灾害(包括一切不可抗拒的突发事故);(2)补贴必须基于实际损失(包括收入损失、牲畜损失、土地及其他生产要素损失等);(3)补贴量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量。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政府应该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所允许的农业收入扶持政策,利用市场机制加强和完善对农业的支持和管理,将农业保险作为一项支持农业的政策工具来实施,注重对农业保险业务亏损的补贴,支持农业保险业务的全面开展,加强农业保险防灾补损职能,健全农业风险补偿机制。今后应从以下几方面着力进行以生存权和发展权平等为中心的自然灾害救济补贴制度的构建:首先,建立稳定增长的自然灾害救济政府投入机制。一个有效的政府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应该是以合作者的身份促进市场发育并发挥作用。针对灾害发生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特性,为克服这种高度不确定性给经济和社会所造成的冲击与影响,政府的灾害管理的投入应加强计划性和预见性。其次,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农业保险补贴制度体系。建立以政府补贴为主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立农业自然灾害的相互保险和合作保险制度;建立政府和社会共同联办的农作物保险集团;拓展农业巨灾风险的分担途径。最后,加快建立农业灾害风险管理工具的创新的自然灾害救济补贴制度。现代风险管理呼唤灾害风险管理工具的创新,而现代农业风险监测技术的创新、灾害管理信息化网络的构建,以及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为农业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工具的创新提供了可能。


  

  (七)创建通过生产者退休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补贴制度


  

  通过生产者退休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补贴,属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性补贴。逐步使小型农户退出农业,有利于农业集约化生产和提高生产效率,但此项补贴必须基于合理的和明确的标准。中国目前关于此类补贴还甚少,基本上没有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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