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印度尼西亚“黄箱”补贴使用情况
印度尼西亚属于凯恩斯集团,其贸易政策与凯恩斯集团的贸易政策紧密相连。印度尼西亚在“黄箱”政策上一直持限制其费用支出的态度。在1986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凯恩斯集团已经把在农业方面的谈判作为它的主要目标,其中包括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谈判中进行的为促进更公平的农产品贸易的相关谈判。凯恩斯集团已经计划将“黄箱”政策费用支出减少为零,同时要求发达国家减少50%的支持量和去除“蓝箱”政策。在19世纪80年代,“黄箱”政策在印度尼西亚的国内支持中还占据主要部分。在以后的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黄箱政策自身的缺陷和对贸易的极大扭曲,印度尼西亚逐渐削减“黄箱”政策,并逐渐转移到其他贸易政策的使用上,如“蓝箱”政策和“绿箱”政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黄箱”政策所带来的贸易扭曲。
(4)埃及“黄箱”补贴使用情况
埃及是非洲工农业都比较发达的国家。其农业主要种植作物是小麦、玉米、蚕豆和棉花,是世界上优质棉出口国之一。埃及利用“农产品协议”中对粮食净进口的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制定了保护国内市场和有利于发展的农业政策。减少对化肥和农药的补贴,90年代后完全取消化肥和农药的补贴;鼓励对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加工及销售的私有化。把农民推向市场,增强农民经营自主权,充分发挥私营农场主和农业企业的作用。
(5)菲律宾“黄箱”补贴使用情况
菲律宾也属于凯恩斯集团,但其在政策主张方面与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有所不同。菲律宾主张更为灵活的“黄箱”政策,认为如果发达国家在“黄箱”政策上并未作出削减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一味的开放必然带来自身利益的损失。以菲律宾为代表的一些发展中凯恩斯成员(如巴西、阿根廷、泰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在黄箱政策上的许多立场与美国一致。美国主张大幅度削减国内农业补贴,要求在5年内将所有成员国内支持总量(即黄箱政策补贴)限制在农业总产值的5%之内。凯恩斯集团要求发达成员第一年削减50%的国内农业补贴,在5年内取消所有补贴。日本、欧盟、韩国等则要求继续采取乌拉圭回合减让模式,削减55%的农业国内支持总量。而以澳大利亚、阿根廷、泰国、智利等凯恩斯集团成员为代表的国家认为“蓝箱”政策具有较大贸易扭曲作用,应通过取消《农业协议》第6.5条款将“蓝箱”并入“黄箱”;主张发达成员在5年内,发展中成员在9年内将所有对贸易扭曲的国内支持削减为零,实施期第一年削减50%,对特定产品的支持水平应进行限定;反对将动物福利支付纳入绿箱。可见,在“黄箱”政策主张上,凯恩斯集团存在微小的差异,但菲律宾仍然坚持主张黄箱政策的削减,前提是其他发达国家作出同样甚至更优惠的削减,从而维护其农产品贸易的利益。
(二)中国以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为中心的“黄箱”具体制度设计
对于农业协议约束的“黄箱”政策补贴,据国家粮食局提供的数据,目前中国补贴额约为2200亿元,与8. 5%的限额还差1,004亿元之多,还有很大的补贴空间。根据WTO对农产品国内补贴支持条款,中国对农业资金的投入可由现在的每年270亿元提高至480亿元。因此,中国农业国内支持措施不存在减让问题,相反是应加强和调整,提高对农业支持的效率{4}。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中国在“黄箱”政策支持上的利用空间还是相当大的。中国目前的“黄箱”政策主要涉及两类:市场价格支持措施和农业投入补贴,这些支持大部分都沉淀在流通领域或生产企业受益,农民所获得的利益很有限。
基于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的考虑,以及WTO的相关规定,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做法,中国今后的“黄箱”补贴具体制度设计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以农产品价格支持体系为中心的“黄箱”补贴制度设计
根据WTO国内支持“微量允许标准”条款,中国对农产品的价格支持与补贴还有一定的调节空间。应充分利用这一有利的条件,对那些竞争性农产品建立灵敏、高效的价格支持体系。但是,WTO《农业协议》要求政府提供的价格支持应针对农产品生产者,而不是流通部门。因此,尽管今后价格支持在总量上有一定调控空间,但在支持结构及补贴目标上则需作较大的改革。应通过调整农产品价格支持目标、支持重点,深化农产品流通体系改革,逐步减少对流通环节的补贴,把支持与补贴的重点转向农业生产者。
首先,建立主要农产品的合理的收购价格制度,保持农民农业收入的稳定增长。中国长期以来国家确定的农产品收购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比如私营的棉花收购者价格制定普遍比国有棉厂的价格高,却往往遭到政府限制、清理,今后应将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从单纯的粮食保护逐步扩大到其他大宗农产品,并通过建立主要农产品的储备制度,稳定主要农产品价格;在支持结构方面,中国的财政状况不允许中国以价格支持为主,但政府必须依据恰当的市场均衡价格,优化农业资金的投入,有重点地支持粮棉油等大宗农作物的生产,坚持和完善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保护价政策,保持合理的粮价水平,稳定粮食生产发展,坚决制止粮食收购中的压级压价和随意扣杂扣水行为,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
其次,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控制度,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完善化肥、种子、农膜、农药、农用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办法,控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过快上涨。继续对化肥生产实行价格优惠政策,运用综合手段调控化肥价格,必要时可规定最高限价。及时通过成本监审、公布中准价等手段干预农药、种子、农膜价格,缩小其价格变化与成本变化的差异。
再次,构建农产品价格预警应急制度,降低农业生产风险。构建主要农副产品价格预警应急机制,包括收购和销售两个环节。对已经或可能出现的价格异动事件,做到早预警、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根据实行预警应急措施的对象不同,其价格干预的原则有别。比如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收购环节实行价格干预,就应遵循有利于促进生产发展、有利于调动和保护农民种养积极性、有利于国家掌握资源、有利于尽量减轻国家财政和城市居民经济负担的原则。而销售环节的价格干预,就应兼顾加工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面的合法权益,既要有利于调动加工、经营企业的积极性、促进粮食加工流通,又要有利于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保护消费者利益;要有利于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促进经营加工企业加强管理,改善经营,减少环节,努力降低成本费用;要综合配套,切实可行,综合考虑粮食加工、批发和零售环节,使从源头到最终价格的干预措施相互协调、相互配套,有利于从总体上控制价格水平,并具有可操作性,便于执行、便于监督。
2.以直接补贴为主要方式的“黄箱”补贴制度设计
中国在农业补贴的方式上,主要采取的是“暗补”方式。许多农业补贴并没有补给农业生产者,而是补给了中间环节。以粮食补贴为例,其补贴种类有多种,有价格补贴、储备补贴、超合理周转库存补贴、销售补贴、新老财务挂账补贴等。而实际上收效不理想,政府出了钱,而农民得到的却不多,有相当一部分补贴流失在粮食流通领域,用于支付人员经费和弥补经营亏损上去了。而粮食企业亏损持续发生,国家财政补贴负担日益沉重。因此,中国应考虑改革补贴的方式,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直接补贴不仅不会扭曲农产品贸易,是WTO《农业协议》免于削减的一种补贴措施,而且在流通体制、行政管理体制等方面可以大大节省国家管理的运行成本,从源头上减小补贴资金的流失风险,是目前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进行农业补贴的一种普遍做法。将各种流转环节的补贴转为生产环节的直接补贴,不仅可以提高农业补贴效率,减少补贴资金的流失,防止农民应得利益受损,而且可以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广大种粮农民的生产经济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目前,中国已经认识到直接补贴措施的优越性,从2004年起开始逐步实行了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种粮农民生产资料综合直接补贴等补贴措施,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受到广大种粮农民的普遍欢迎。但中国现行的直接补贴措施还仅限于粮食生产领域,应在其他领域予以逐步推广。
3.借鉴国外经验创新“黄箱”补贴制度
中国目前适用的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水稻最低价保护政策、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种粮农民生产资料综合直接补贴等补贴措施都属于WTO《农业协议》下的“黄箱”措施。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黄箱”措施补贴方式仍显单一。如美国在2002年新颁布的《2002年农业法案》中所采取的“销售贷款差额补贴”和“反周期波动补贴”,巴西现阶段仍在实行的“产品售出计划”和“期权合约补贴”{5}都属于“黄箱”措施,这些措施对于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而目前这些措施在中国还是空白。因此,充分借鉴国外经验,创新各种营销贷款补贴、价格支持措施、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等“黄箱”措施补贴方式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