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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具体设计

  

  三、以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为中心的“黄箱”具体制度设计


  

  “黄箱”政策WTO需求各国作削减和约束承诺的国内农业支持与补贴措施,主要指的是那些容易引起农产品贸易扭曲的政策措施,包括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投入品补贴、农产品营销贷款补贴、休耕补贴等,一般称“黄箱政策”。属于“黄箱政策”范围的农业补贴,叫“黄箱政策”补贴。《农业协定》规定用综合支持量(简称AMS)来衡量“黄箱政策”补贴的大小,并要求在约束该类补贴的基础上,逐步予以削减。


  

  (一)有益的借鉴:国外“黄箱”补贴的使用情况


  

  分别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具有典型意义的“黄箱”补贴使用过程进行介绍,对于中国来说是有益的借鉴。


  

  1.典型发达国家(地区)“黄箱”补贴的使用情况


  

  (1)美国“黄箱”补贴使用情况


  

  美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也是世界上农业立法对农业保护最大的国家,美国农业立法旨在最大限度保护美国的私有农业。美国向WTO提交2002 -2005年农业国内支持通报中表明其国内支持量为:2002年“黄箱”9亿美元,“绿箱”583亿美元;2003年“黄箱”69亿美元,“绿箱”641亿美元;2004年“黄箱”116亿美元,“绿箱”674亿美元;2005年“黄箱”129亿美元,“绿箱”718亿美元[3]。由此可见,“黄箱”补贴在美国的农业补贴中也占有重要一席,而且支出数额比较大。美国采取的有关“黄箱”措施主要是通过“销售贷款补贴”、“固定直接补贴”和“反周期补贴”三道保护线,对种植小麦、玉米、大米、棉花、油料的农场主提供收入补贴,构成严密的收入安全保护网。


  

  美国特别制定了销售性贷款项目(MLP).,以棉花为例,美国对棉花提供的M LP始于1986年,延用至今(经过几次修改)。美国政府通过该项目向棉花生产者提供无追索贷款,贷款价格为每磅0.52美分左右,以棉花预期收获为抵押。这种贷款可弥补生产者的生产成本,使生产者不必一定在收获时低价出售农产品。在贷款到期时,偿还价格是“经调整的世界市场价格”与“原贷款价格加利息”中较低者。


  

  “直接支付”或“直接补贴”,即“不挂钩补贴”。这项政策也是1996年实行政策的延续,支付面积和支付单产一经确定便保持不变,与以后每年的生产情况无关,也与市场价格无关。直接支付额为“支付率”与该产品的支付面积和支付单产之乘积。各种农产品的支付率已经在新《农业法》中明确确定。支付面积是农场基期种植面积的85% o新《农业法》确定的基期面积是1998-2001年四年的平均值,支付单产是指1995年确定的水平。与老《农业法》相比,新《农业法》新增了大豆、花生和其他油料作物,同时提高了原有产品的直接支付率。


  

  反周期补贴是指当有效价格低于目标价格之时对生产者提供的收入支持。该计划覆盖的农产品包括:小麦、饲料粮食、大米、陆地棉、油籽和花生。目标价格由国家法规加以确定;有效价格是指生产者所得到的直接补贴再加上从市场价格或者交易贷款计划所获得的较高的一项收入之和。反周期补贴率的计算标准是:目标价格减去直接补贴、再减去市场价格或交易贷款率中较高的一项之间的差额。“反周期补贴”是这次新增加的一种补贴方式,其实质是提高农产品的目标价格水平,降低农场主的生产成本,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更具竞争力。


  

  (2)欧盟“黄箱”补贴使用情况


  

  农业补贴尤其是价格补贴是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重要内容。虽然欧盟农业产值仅占其国民生产总值的1.4%,但农业补贴却占欧盟预算的一半。1992年,欧盟为协调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的立场,对其共同农业政策进行了系统的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其农业保护政策从以价格支持为基础的机制,过渡到以价格和直接补贴为主的机制。其中最主要措施是到WTO《农业协议》生效时(1995年),欧盟主要农产品价格降到国际市场价格水平,农民因降价的收入损失由欧盟补贴。另外,还向农民提供土地休耕、保护农业生态和提前退休等方面的财政补贴。


  

  经过20世纪90年代第一轮改革后,欧盟农业补贴有所减少,但总体补贴水平仍居世界前列。为面对世界贸易组织新一轮农产品贸易谈判要求及国际农产品市场发展趋势,特别是来自美国等国家的压力,再次修改共同农业政策(2000-2006年),即“2000年议程”改革方案,强调对农业政策进行更为彻底的改革。其重点是降低价格支持和出口补贴,减少政府干涉,更多地采取直接补贴农民收入手段。改革的中心还是将欧盟农产品价格支持体系转变为与农产品产量限制相结合的价格补助体系。欧盟的价格支持是政府事先确定保护价格,分干预价格和目标价格两种,当市场价格低于干预价格时,由政府按干预价格收购;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政府直接向农民支付市场价格与目标价格的差价。这种支持保护方式,属于WTO协议规定需要逐步削减的“黄箱”补贴。


  

  (3)日本“黄箱”补贴使用情况


  

  长期以来,日本始终以国家财政扶持本国农业发展,对主要农产品尤其是大米实行了极为严格的保护。不仅通过配额、关税等措施严格控制农产品的进口,对农产品的国内流通也进行严格管理。保持农产品价格稳定是日本政府对农产品价格管理的主要目标。日本政府对农产品价格管理比较严格,价格形式有统一价格、稳定价格(安定价格或稳定幅度价格)、最低保护价格和稳定价格基金等。管理的政策目标是确保农民的利益,保持消费者物价稳定。


  

  日本政府的“黄箱”政策主要采取进口加价或提高国内批发价的方式,使得农产品国内销售价大大高于进口平均价,从而达到间接保护本国农民利益和农业生产的目的。1995年以来,该政策所产生的庞大价差,涉及的资金规模(尽管财政直接补贴仅占很少比例)甚至超过“绿箱”政策。以1997年为例,当年“黄箱”政策涉及的总金额达271亿美元,其中大米、麦类、肉制品、牛奶等主要农产品的国内外价差(农民间接受益)达254亿美元,占93.6%(大米的保护又占其中的79%);其余由财政直接支付农业生产的补贴为17.3亿美元,占“黄箱”政策涉及金额的6.4%。从主要农产品受“黄箱”政策两种手段保护的构成比重看,大米、肉制品、牛奶及小麦、砂糖、大豆等的价格保护比重分别占96%、 85%、 75%和97%;由财政直接支付给生产者的比重分别占4% 、15%、 25%和3%。可见,尽管不同的农产品在“黄箱”政策范围内受保护的方式与程度有所不同,但上述主要农副产品受价格保护的程度都相当高。


  

  由以上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发达国家可知,他们的农业补贴的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以直接补贴农民收入为主。各国对农产品价格补贴、出口补贴等“黄箱”政策进行了削减,但这种削减的相当一部分又以收入补贴等形式进入“绿箱”政策的范围。


  

  2.发展中国家“黄箱”补贴的使用情况


  

  (1)印度“黄箱”补贴使用情况


  

  印度的农业补贴主要是对早春作物(RABI CROPS)和秋季作物(KHARIF CROPS)实施最低支持价格政策,相当于中国的保护价收购政策。先由印度农业成本与价格委员会根据所有的相关因素,如生产水平、市场价格行为,作物间比价、仓贮量,分销及供求平衡,投入品价格水平、生产成本、农业与非农业间贸易条款等,推荐最低支持价格,然后由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并公布实施最低支持价格。秋季作物,如稻谷、大豆,葵花籽及原棉,当市场价格降到最低支持价格之下时,按照公布的最低支持价格,谷物由印度食品公司负责收购,油籽及豆类由印度全国农业合作营销联合会负责收购,棉花由印度棉花公司负责收购。春季小麦价格支持由印度食品公司实施,采用州级代理、印度食品公司全权负责的模式。


  

  (2)巴西“黄箱”补贴使用情况


  

  从20世纪60年代直到90年代中期,巴西农业补贴政策都以收入支付和市场价格支持为核心。但收入支付由于财政不堪重负一直在不断弱化。当前,巴西农业补贴政策分为两个主要部分,一是价格支持政策,二是实施家庭农业支持计划。价格支持政策包括两类:一是类似于美国“贷款率”的保护价政策,在巴西称为期权合约补贴,二是营销差价补贴,即“产品售出计划”。期权合约补贴相当于保护价,它先定某个时期(如半年)以后的期权价格,但是先要买这个保险,如果买了这个保险,当到期实际市场价格高于期权价格时,由农民自己出售,到期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期权价格时,政府直接把市场价格与期权价格之间的差额补给农民,仍由农民自己销售。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农民收入,而且减少了政府直接以保证价格收购形成的储备。产品售出计划是政府通过向加工企业或批发商支付“差价”补贴的方式来支持农产品价格,“差价”是指市场价格与政府制定的参考价格之间的差额。参考价格既可以是官方的最低价,也可以是期权合约中固定的价格。实际运作中,棉花、玉米和小麦三种作物从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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