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司法机关派员在港澳地区“隐身”取证合法性问题研究
王俊民
【关键词】内地司法机关派员;港澳地区;“隐身”取证;合法性
【全文】
港澳地区回归祖国后,在一国两制框架下,港澳地区与内地关系“形变实不变”,但“一国”的“形变”,导致原有的“两制”虽然不变,但亦面临“形变”带来的新情况与新问题,或今后可能会出现的、潜在的、隐性的问题[1]。解决“一国”包容下的“两制”冲突与协调问题,既要坚决贯彻“一国两制”基本原则,又需要体现与时俱进的法律智慧,这是一项很有时代气息、可持续性很强的法律论题。跨法域调查取证在港澳地区与内地司法协助中还存在不少问题,而直接取证更是不被准允。笔者应邀参加首届中国区际刑事法论坛,选择内地司法机关派员在港澳地区“隐身”取证合法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抛砖引玉意见[2]。
一、从港澳地区调取刑民事诉讼区际证据的现行做法。
刑民事诉讼区际证据是指在港澳地区生成,能证明内地有司法管辖权刑民事案件情况的事实。港澳回归祖国前,由于法域不同,内地司法机关不能派员直接到港澳地区调查取证。香港、澳门回归后,涉港澳刑民事案件调查取证司法协助有所发展,但限于缺乏法律依据,内地司法机关仍不能随时、自由前往港澳区际内直接调查取证。
就刑事案件而言,内地司法机关在香港、澳门进行调查取证时,需要委托当地司法机关代为调查取证。任何一方擅自越境到对方管辖区域进行刑事执法,都是违法行为,属于非法越境执法。凡涉及港澳区际取证,应通过司法协助方法,由当地司法部门代为取证。目前三地警方已经开展的代为调查取证的内容主要有:(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2)涉案人员涉及案件的有关情况;(3)涉案公司背景情况及涉案文书真伪等。[3]
对于民事案件和一些无法进行区际司法协助的刑事案件,内地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为了获取港澳区际证据,其它途径和做法还有:
(1)由当事人自行采证举证,即要求当事人双方提供有关证据,并亲自到庭核对证据,或在其举证后由银行、海关、工商等部门核对证据,或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定,最后由法院认定。
(2)由诉讼代理人取证。通常是由当事人委托的律师通过旅游等方式去港澳取证,或由内地律师委托港澳律师取证,有时还委托内地驻港澳的机构或本地的群众团体甚至私家侦探社等代为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