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区际逮捕令的执行机关为司法机关。有以下问题需要澄清:
一是司法机关的理解问题。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同,三地对司法机关的理解也不同。大陆法域司法机关含义最广,数量最多,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根据《澳门基本法》、《司法组织纲要法》的相关规定,澳门的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及检察院。香港的司法机关只有法院。台湾的司法机关也是只有法院。由此可见,四个法域对司法机关的理解不同。但是,在执行具体逮捕事务中,刑事警察机关具体负责逮捕逃犯、移交给对方法域的职责。因此,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司法机关需要作广义的解释,即不仅包括法院及检察部门,也应当包括刑事警察机关。
二是就大陆法域而言,与其它法域司法机关之间的联系是否应当限制级别?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澳门和内地签订刑事司法协助协议的主体是司法机关。我们认为,为保证区际逮捕令签发的严肃和慎重,法域之间逮捕合作的协调统一,初步设想将大陆法域司法机关的级别限制为省级以上的司法机关,也即由省级以上的司法机关和其他法域相应刑事侦查职能部门来联系逮捕令事宜。
(二)区际逮捕令实施程序
1.逮捕令的发送途径
逮捕令发送途径是否合理和畅通直接关乎能否将被逮捕人的信息及时、准确的告知其它法域。因此,该问题在构建区际逮捕令制度中也应当给予考虑。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发送途径:
(1)各法域司法机关直接联系。即任何一方法域如果知道应当逮捕的人潜逃到某个法域内,它就可以直接将区际逮捕令传递给被请求人所在地法域司法机关,请求其具体执行逮捕移交事宜。
(2)为实现逮捕令发送的直接联系,可以考虑在四个法域之间建立一个相互承认的被通缉犯罪人资料信息系统,四个法域的司法机关可以随时将本法域需要逮捕人的数据公布在这个网络上,任何一个法域一旦发现该人隐匿在本法域内,就可以采取逮捕措施。
(3)间接联系。有时,为了实现最大化打击犯罪需要,对于某一个法域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的逮捕令,其它法域也应当有遵守的义务。此外,对于大陆法域和台湾法域,也可以考虑由双方红十字会和“海协会”、“海基会”传送逮捕令。
在逮捕令发送过程中,逮捕令发布方和被请求方法域在遇到若干技术性或者行政性问题需要帮助的,可以请求各方法域的中央机关处理。
2.为逮捕而采取的拘留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一法域的司法机关收到另一方法域发布的逮捕令,应当根据本法域法规定,向被逮捕人告知逮捕令的内容,询问其是否同意被移交给请求方;对于有可能逃跑、情况紧急的,执行机关尚未正是接收到请求方法域逮捕请求,可以依据本法域法的规定先行拘留。如果符合执行方法域的法律规定并经具体执行机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逃匿后,可以在任何时间有条件暂时释放该人。如果被拘留的人是本法域的居民,为了防止本法域居民利用熟知本地法律、地理状况、人际关系等情况逃匿,应当对本法域居民逃跑情况作出严格限制,即如果为了躲避逮捕而逃匿到其它法域的,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比如,可以规定,若该人逃匿到其它法域后被捕的,即失去在被判刑后送回到原居住法域执行逮捕令发布方所判处刑期的资格。
3.同意逮捕和移交
执行方在移交被逮捕人时,应当事先征得该人的同意。执行方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本法域法律规定的内容依据一定程序履行告知义务,告诉被逮捕人被移交后的法律后果,如果被逮捕人出于自愿同意移交,而且知道移交的法律后果,即可简化移交的程序开展移交。
如果被逮捕人不同意移交,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被请求方法域应当举行听证,给予被逮捕人一个陈述自己观点的机会。在举行听证时,为了公平起见,应当由具体承办逮捕职责司法机关以外的其它司法机关具体负责,在听证时,除了应当遵守被请求方法律外,还应当遵守逮捕令的签发方和执行方司法机关共同约定的条件。
4.作出逮捕和移交的决定
被请求方法域司法机关在对逮捕令内容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时期内作出执行逮捕和移交的决定。
执行方司法机关当发现请求方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执行逮捕时,可以要求其补充必要的信息资料,直至完备。而发布逮捕令的司法机关也可以主动向被请求方补充提供与逮捕令有关的信息。
5. 区际逮捕令执行期限与程序
从欧盟框架协议第17条和23条规定看,被请求人同意逮捕和移交时,执行逮捕令的决定应当在其同意后10日内作出最终裁定,并于裁定做成后10 日内移交。被逮捕后如不同意移交的,应在逮捕后60 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最终裁定,而如果裁定执行,应于裁定作出后10日内移交被逮捕之人。如遇有特殊情形无法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裁定时,应立即通知发布方司法机关并说明迟延的原因,可以将裁定时限延长30 日。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无法在裁定后10 日内移交,双方司法机关应当相互联系,就新的移交日期协商,并于新的移交日期开始后10 日内完成移交。此外,框架协议第20条还对上述期限中断情况作出规定。
由此可见,欧盟逮捕令框架协议将执行逮捕的期限和决定移交的期限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未来的区际逮捕令协议也应当对此作出较为妥帖的规定,至于这两个期限的具体时间长短有待于四个法域在未来的区际逮捕令制度中协商确定。
6. 暂缓移交和临时移交
鉴于某些特殊情况的出现,在被请求方逮捕犯罪人后,可以暂缓或者推迟将该人移交给其它法域。这些特殊情况可以包括: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如被逮捕人患有危及其生命或者健康的疾病,需要及时救治的;被逮捕人犯有逮捕令中列举之外的其它罪行,需要追诉或者执行刑罚的。但是,因特殊情况暂时延后移交的,在暂缓移交的事由消失时,应立即执行。当执行方司法机决定移交后,可以为案件的起诉或为执行其它案件判决而延后移交被逮捕之人。若不延后移交,也可以依据执行司法机关与发布方司法机关彼此协商,暂时先将被逮捕之人移送到逮捕令发布方。
7.关于请求竞合与被请求方法域承担国际义务冲突的处理
两个以上的法域针对同一个人并且针对相同的犯罪或者不同的犯罪分别签发了逮捕令,这种情况称之为请求逮捕和移交的竞合。我们认为,各法域本着协商原则,根据收到逮捕请求的先后、犯罪的严重性、犯罪的行为地、被请求移交人的居住地等情况,决定是否逮捕并移交和移交到哪个法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