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共卫生及经济之违法行为之法律制度
杀人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洗黑钱罪
妨害家庭罪
有组织犯罪/黑社会
公务犯罪
侵犯性自由及性自决
危害公共安全罪行
毒品犯罪
不法赌博、高利货
侵犯人身自由
各类诈骗、勒索等
交通事故引起的犯罪
编造文件、货币或证券等
侵害身体完整
非法移民及相关罪行
盗窃、抢劫、毁损财产
尽管上述法律文件并不适用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各法域列举的犯罪种类也不是我们所要构建的区际逮捕令无需双重犯罪原则审查的清单,但是,这给我们协商确定逮捕令犯罪清单提供一个思路。借助于上述法律文件规定的犯罪种类,可以初步考虑以下几类犯罪排除适用双重犯罪原则:
国际犯罪,如种族灭绝、反人类罪、战争罪、酷刑罪等
各法域均参加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犯罪
恐怖主义犯罪
有组织犯罪
黑社会性质犯罪或者黑社会犯罪
故意杀人、重伤
性犯罪,包括强奸、猥亵等犯罪
绑架犯罪
抢劫罪
盗窃、诈骗犯罪
毒品犯罪
有关危险物质的犯罪、如有毒、有害、放射性、爆炸的物品
任何伪造物品的犯罪、如伪造文书、证件等
有关知识产权的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
走私犯罪
洗钱犯罪
与公司、企业有关的犯罪
与证券、期货交易有关的犯罪
危害出入境管理的犯罪
与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方面有关的犯罪
妨害司法的犯罪
上述犯罪清单非常简单,但是,可以根据以后实际需要以及各法域立法的发展和变化,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各法域在认定犯罪的标准上,本着最大限度的实现合作,不应当纠缠于这些犯罪的具体罪名和构成要件的具体差异,而应当把重点放在逮捕令所提供的被执行人相关资料和全部犯罪事实之上。这样,就能淡化各法域因刑事立法的差异而对犯罪构成要件理解的差异,以免影响合作。
2.关于拒绝提供逮捕移交的事由
在未来构建相互承认和执行逮捕令协议中规定拒绝提供逮捕和移交的事由能防止各法域利用各种理由拒绝合作。无论是从国际引渡实践看,还是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实践分析,对于拒绝提供合作的理由一般都规定为应当拒绝提供合作和可以拒绝合作两种情形。所以,在区际逮捕令协议中,可以将拒绝提供逮捕移交的事由分为以下情况规定:
(1)应当拒绝逮捕和移交的事由。可以考虑为:
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
逮捕令请求人在被请求法域未达刑事责任年龄;
属于被请求方法域赦免的情形等。
(2)关于可以拒绝移交的情形,各法域可以就下列情形进行协商:
被请求方法域认为逮捕令记载的罪行在自己法域不构成犯罪;
被请求方法域已经对逮捕令记载的罪行进行起诉;
根据请求方或者被请求方法域法律规定,有理由需要对逮捕令记载的罪行作出不起诉、中止诉讼或者终止诉讼的决定;
被请求方法域对逮捕令记载的罪行享有管辖权而且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刑罚;
被请求方法域得知其他法域已经对该罪行作出判决,如果该判决已经执行完毕或者正在执行,或者审判方法域法律规定不应当执行的;
为执行刑罚而签发逮捕令,而该被逮捕人现在停留在被请求方法域,或者是本地居民,被请求方法域依法应当执行这一判决的;
逮捕令记载的犯罪是在被请求方法域内实施的,或者尽管犯罪是在请求方法域内实施,但是被请求方法域对在自己法域外实施的该犯罪不予以追究的。
3.逮捕令的内容
逮捕令的内容记载如何不仅关乎被请求方法域能否详尽掌握被请求人状况、执行逮捕的效率,而且与对逮捕令内容审查方式有关,更是与特定性原则的适用有直接关系。因为,未来区际逮捕令的审查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被请求方只对逮捕令中详尽列出的全部犯罪事实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查,而无需对被请求人是否符合某罪的构成要件展开实质审查。此外,在逮捕被请求人时候,执行司法机关需要将其全部的犯罪事实及相关信息告知他,告知其同意移交后的诉讼范围,而不应当让被请求人迷惑于对自己的罪行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的理解之上,此乃特定原则的要求。基于上述分析,区际逮捕令的内容应当包括:
被通缉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如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居住地、被通缉人特征及近期照片
逮捕的法律依据,如司法机关作出的有关决定文件等
可以判处的刑期或者实际被判处的刑期
犯罪情况叙述,包括时间、地点及被通缉人参与犯罪的程度
犯罪的性质及其法律类别,及其适用的法律条款
是否属于犯罪清单中所列的犯罪
与本逮捕令有关的可以作为证据物的扣押及移交
发布逮捕令的司法机关
其他可选择记载的信息
4.中央机关及执行机关的确立和职责
构建区际逮捕令制度,需要确定一个负责对外联系的司法机关,其主要职责在于传送和接收各法域有权司法机关的请求及数据材料,然后转交给具体承办的司法机关。执行机关则是具体负责执行协助请求的机关。作为刑事法律制度高度信任产物的统一逮捕令制度,具体执行事务直接由双方的司法机关来完成,中央机关地位只是一个对外联系的“窗口机关”,[18]
鉴于中央机关的联系地位以及逮捕令功能,结合各法域法律规定,我们可以考虑区际逮捕令中央机关具体是:就大陆法域而言,可以考虑将公安部作为中央机关;就香港法域而言,根据《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第8条第2款规定:“香港以外某地方向香港提出的要求在刑事事宜上提供协助的请求,可向律政司司长提出。”而且,香港律政司下设的“国际法律科”职责之一就是处理香港特区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司法互助请求。香港律政司可以作为未来区际逮捕令香港法域联络的中央机关。此外,由于香港警务处是专职刑事调查及执法部门,所以也可以考虑区际逮捕令的中央机关由警务处承担此责;目前在澳门特区,检察院往往被指定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对外联络的唯一机关;在台湾,“法务部”下设的“检察司”是法定的对外司法协助的机关,因此,可以考虑由其充任区际逮捕令的中央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