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赵秉志,单位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黄晓亮,单位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注释】
参见赵秉志、时延安:《正确解决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之制度构想》,载赵秉志主编:《中国区际刑法问题专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参见赵秉志、黄晓亮编著:《中国区际刑法专题整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6页。
参见李海滢、吕岩峰:《试论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职能机关》,载《时代法学》2008年第4期。
具体参见http://translate.legislation.gov.hk/gb/www.legislation.gov.hk/ctable5ti.htm(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官方网站)。
参见香港特别行政区保安局于2005年5月24日向立法会提交的《〈移交被判刑人士(修订)(澳门)条例草案〉委员会当局对法案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所提事项的回应》。
参见香港特别行政区保安局于2005年5月24日向立法会提交的《〈移交被判刑人士(修订)(澳门)条例草案〉委员会当局对法案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所提事项的回应》。
参见《港府代表团访澳商议移交被判刑人士事宜》,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网站http://www.gcs.gov.mo/showCNNews.php?DataUcn=10810&PageLang=C。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被判刑人协定的基本内容,请参见赵秉志、黄芳:《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外国移交被判刑人制度研究》,载赵秉志主编:《被判刑人移交国际暨区际合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0—154页。
参见成良文著:《刑事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
参见张旭主编:《国际刑法:现状与展望》,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7—268页。
参见http://www.fmprc.gov.cn/chn/wjb/zzjg/tyfls/tfsckzlk/zgywgsbtyylb/t422584.htm(外交部网站)。
参见http://translate.legislation.gov.hk/gb/www.legislation.gov.hk/ctable5ti.htm(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网站)。
参见http://cn.io.gov.mo/Legis/International/2/18.aspx(澳门特别行政区印务局网站)。
参见穆红玉:《略论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的性质和内涵》,载赵秉志、何超明主编:《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7—49页。
参见刘因之:《论澳门特区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载赵秉志、何超明主编:《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2—106页。
参见http://translate.legislation.gov.hk/gb/www.legislation.gov.hk/ctable3ti.htm(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网站),“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列表”。
参见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310/08/1008174.htm(香港特别行政区保安局网站),《2003年立法会十八题:在港服刑的内地人士》。
参见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412/01/1201170.htm(香港特别行政区保安局网站),《2004年立法会七题:继续与内地讨论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安排》。
参见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804/09/P200804090206.htm(香港特别行政区保安局网站),《2008年立法会六题:中港两地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安排》。
参见http://www.policyaddress.gov.hk/08-09/index.html(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施政报告2008—09)。
对于台湾地区而言,其不承认和执行中国其他法域的刑事判决,还另有政治方面的原因。参见赵秉志:《海峡两岸间刑事案件移交和已决犯移管问题研究》,载赵秉志著:《外向型刑法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550—597页。
参见时延安著:《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