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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澳门《关于被判刑人移交的安排》之考察与启示

  

  (七)管辖权保留与执行权尊重。即在移交后,若有关人员因各种原因对移交所涉及的刑事案件提出重审的要求,那么,应由移交方的司法机关来审理该案件;移交后的刑罚执行活动完全由接受方负责,其有权根据被判刑人服刑情况以及法律规定适用各种缩减刑期的规定和程序(第7条)。该原则体现了移交方和接受方对对方司法主权和刑事管辖权的充分尊重。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该原则受制于对被判刑人有利原则,即不能剥夺或者影响被判刑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具体表现为:第一,接受方有权依据本区域法律调整被判刑人的刑罚,但必须以移交方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事实为依据,在性质和刑期上不能更严厉,也不能与非自由刑进行易科;第二,完全按照接受方法律来确定被判刑人是否属于未成年人,若是未成年人,所移交的被判刑人应当享有未成年人在刑罚执行上的合法权利;第三,移交方依法采取有利于犯罪的立法或者司法措施,若符合管辖权保留的原则,则该措施应及于被判刑人。


  

  此外,上述安排还规定了被判刑人过境问题、移交费用分担原则、资料文本采用接受方语言原则、适用于生效前被判刑人原则、协议自由停止原则等内容。


  

  总体上看,香港与澳门两个特区间《关于被判刑人移交的安排》比较全面地确立了我国区际被判刑人移交的基本规则,较为充分地体现了互相尊重司法权和刑事管辖权的精神,对于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区、澳门特区乃至台湾地区开展区际被判刑人移交的刑事司法协助活动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但是,客观而言,该《安排》由于过于重视国际被判刑人移交的相关立法经验,某些规定直接脱胎于香港或者澳门特区与某些国家所签订的被判刑人移交协定,因而对一国多法域间司法权关系及其本质考虑得还不很深入。我国内地在与香港、澳门乃至台湾建立区际被判刑人移交法律关系时,还应该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更加充分地考虑相互关系的实际情况,以及犯罪人及其罪行的具体情形。


  

  四、实践价值:将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从狭义推向广义


  

  从理论上看,刑事司法协助被分为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与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9]尽管很多学者都主张采用广义乃至最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概念,[10]但是,不管是中国内地还是香港、澳门特区,在实践中都没有采用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概念,而是在与外国签订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之外,还签订其他也属于刑事司法协助事宜的条约或者协议。例如,截至2008年3月底,中国内地已与50多个国家缔结了各类双边司法协助类条约共99项。其中,刑事司法协助条约45项,引渡条约30项,移交被判刑人条约5项,打击“三股势力”协定6项。[11]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与其他国家签订了25个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其中18个协定已经生效)、18个移交逃犯的协定(其中15个协定已经生效)、10个被判刑人移交的协定(其中9个已经生效)。[12]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情况稍微有些复杂,其于2001年1月17日与葡萄牙签订的法律及司法协助的协定载明,刑事事宜包括刑事司法文书的送达、刑事侦查及取证、协助缉捕及移交嫌疑人、刑事判决的承认及执行、移交判刑犯及代为执行对该类犯人的刑事裁判等。[13]不过,还应该看到,在该协定之前,澳门曾于1999年12月7日与葡萄牙签订了被判刑人移交的协议。可见,澳门起初采用了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概念,将被判刑人移交与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明确区分;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法律发展后,澳门特区才采用了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概念,将被判刑人移交纳入到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中。


  

  就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而言,各个法域主要采用了与外国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模式,在实践中也采用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概念。例如,我国大陆与台湾于1990年9月12日签订的《海峡两岸红十字组织有关海上遣返协议》并不涉及对方生效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从那时起到现在海峡两岸所进行的刑事司法协助也不包括被判刑人移交等涉及承认与执行刑事判决的相关内容。而且,近年来,内地与港澳特区之间虽然非常经常而又富有成效地开展刑事司法协助活动,但也仅限于犯罪嫌疑人移交、刑事侦查协助、刑事司法文书传递等狭义层面的刑事司法协助活动。[14]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某些区际性的法律已经涉及到区际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22条规定,“香港驻军人员被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处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的,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送交执行;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执法机关与军事司法机关对执行的地点另行协商确定的除外。”该规定就意味着内地可根据情况承认香港特区对国家驻军人员所作的刑事判决,将在港犯罪的国家驻军人员移交到内地执行刑罚。不过,在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出现具体适用上述条文的情形。因此,在香港与澳门间《关于被判刑人移交的安排》签订以前,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并没有扩展到广义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我国各法域也没有进行过被判刑人移交与代为执行的司法协助活动。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有论者呼吁扩展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将被判刑人移交等涉及刑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事宜纳入进来。[15]而香港与澳门特区间《关于被判刑人移交的安排》就突破了过去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将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从狭义的层面推进到了广义的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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