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全面性。恢复性司法不像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更多的是围绕着赔偿数额来展开的,更多的是金钱方面的协商、对话以及交易。正如陈瑞华教授提到的:“恢复性司法则跟多强调的是一种同侦查、起诉、一审、二审乃至执行阶段全方位的、各方的参与,而且方式多种多样,非常灵活。它是对传统性对抗模式的一种替代,一种补充。”
二、恢复性司法的价值
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现代刑事司法模式,其对加害人、被害人都有着极为不容忽视的作用,尤其是在恢复社会关系上更是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一,恢复性司法提高被害人的地位。在传统的刑事司法观念中认为“犯罪时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认为犯罪侵犯了国家的利益,因此被害人处于边缘化地位。然而,恢复性司法则认为,犯罪实质上也侵犯被害人个体的权利,因此,恢复性司法一方面允许被害人与被告人面对面的对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这样一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被害人一般可以拿到相应的赔偿金额,解决了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执行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允许被害人诉说自己心中的情感,无论是愤怒的还是悲伤的情感都可以得到有效地纾解。
第二,恢复性司法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一个刑事案件经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多个程序下来,必然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尤其是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加害人不肯认罪的情况下,大大的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效率,拖延了办案周期,在恢复性司法中,加害人主动认罪,而且加害人与被害人面对面的进行沟通、协商有利于矛盾的解决,而且大大的节省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而且提高了司法效率。
第三,恢复性司法减少矛盾的冲突。在传统的司法模式下,法院只是解决了被告人因自己的犯罪而接受刑事处罚,而没有解决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矛盾冲突问题,虽然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该诉讼一般只是解决金钱赔偿问题,而且还经常出现执行难的问题,然而事实上被害人除了希望得到金钱赔偿外,更多的是需要精神上的安慰。恢复性司法促使被害人和加害人面对面的沟通交流,这样可以让被害人的情绪得到释放,而且能够让被害人知道加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化解双方的矛盾。
第四,恢复性司法有利于被告人回归社会。在传统的司法模式中,虽然也有感化和教育的职能,但是更多的是体现对罪犯的惩罚,而在恢复性司法中,更多的是让加害人认识到因为自己的一时之气而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促使其反思自己的行为,以及得到被害人及其相关的人的谅解,社会对加害人犯罪行为的宽恕,从而有利于被告人回归社会,而且在这样的环境下,有利于降低加害人再犯的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