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守——剔出刑法的暴戾之气
在孙伟铭案件判决之后,零星的反对意见,完全淹没在了支持的声浪中。多数刊发于纸质媒体的评论,亦旗帜鲜明地持赞成、赞扬态度,如《扬子晚报》刊发的评论文章《“成都醉驾”判死为公众安全加了道“防火墙”》,《半岛晨报》刊发的评论文章《判孙伟铭死刑无伤法律公正》,《羊城晚报》刊发的评论文章《醉驾凶犯判死:极具里程碑意义的案例》等等。据此,有人认为,扑面而来的,是一道道可怕的暴戾气息。[22]
需要说明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身并没有明显的暴戾之气,只不过成为口袋罪之后,逐渐暴戾姿雎。这与其说是其本身具有的,不如说是人为的。
“口袋罪”是一个非常形象而带有一定贬义的称谓。说它形象,是因为一个罪名可以囊括违法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说它带有贬义,是因为罪刑法定观念深入人心之后,一个罪名被指斥为口袋罪,即意味着其与罪刑法定原则、尊重保障人权的冲突。
一个罪名之所以成为口袋罪,源自于两个方面:一是条文规定的模糊性,二是司法实践的曲解。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立法禁止模糊性,要求规范的确定性,但罪刑法定原则更是一项司法原则,因为条文的确定性是相对的,例如我国刑法中有很多“其他”字样的兜底性条款,“其他”内容的含糊性是列举式加概括式立法的通病,但是不采用列举式立法更容易出现口袋罪,所以条文字面的含糊并不足以导致口袋罪的出现,是否成为口袋罪的关键在于司法中如何理解“其他”的范围,如何信守罪刑法定原则,如何根据条文的内在涵义和逻辑进行解释。从这个层面说,罪刑法定原则是一项立法原则,更应该是一项司法资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现实境遇很大程度说是如何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如何对其内容进行解读的问题。正是司法实践无视本罪的规范性内容,从而导致本罪成为一种口袋罪。此外,改善生存、生活环境、强化犯罪的查处、控制犯罪的销赃渠道等也是十分必要的,也能够很好阻遏相关犯罪。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口袋化,以牺牲刑法规范的确定性、突破罪刑法定原则为代价实谓非理性选择。
【作者简介】
孙万怀,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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