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上说,刑法平等适用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刑法化,刑罚个别化原则又是对刑法平等适用原则的具体化。因为平等适用刑法,要求对同样的事实做出同样的处理,用民间术语来说即“一碗水端平”,用罗尔斯《正义论》中的话语表达即“(刑罚)分配结果公平”,用刑法并合主义的刑罚观来概括,即已然之罪(指行为)加未然之罪(指人身危险性)与刑事责任及刑罚之间的均衡。详言之,对实施了同样的罪行(指行为),具备了同样的人身危险性的人,应当做出同样的处理;对实施了同样的罪行(指行为),但不具备同样的人身危险性的人,当然应当做出不一样的处理。这是一种法、理、情高度统一的选择,也是刑罚伦理性的合理选择。在刑罚领域反思传统的伦理规范,应当进行这样的选择。
第五,刑罚适用应当以中庸为常态。中庸即不偏不倚,不走极端。极端化的刑罚适用,必将衍生新的社会矛盾而导致社会不和谐,因此,和谐的政治伦理决定了社会治理中庸化的必要。中庸与相对的公平正义,与辩诉协商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具有内在联系,在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进而在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容易找到利益的平衡点,而这种平衡点,也就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的连结点。因此,笔者认为:中庸守公平,人道出正义,和谐意味着秩序维护与人权保障中庸地得到并重。中庸之刑即公平之刑,人道之刑即正义之刑,秩序与人权并重之刑,乃社会和谐之促进手段。
【作者简介】
高铭暄,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粤兴,昆明理工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中央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7、38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中央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79页。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1页。
《夫妻家中看“黄碟”是否违法》,资料来源:http://www.southcn.com/news/community/shzt/db/200208271318.htm,访问日期为2010年7月1日。
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0页。
陈兴良主编:《中国死刑检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
此观点为陈忠林教授在2002年12月在《人民司法》编辑部组织召开的“关于刑罚适用及其价值取向问题研讨会”的所作发言的观点。转引自李洁:《论罪刑法定的实现》,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7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92页。
《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