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在刑事责任上,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无期徒刑。未成年人不成熟的心智决定了国家应当对其采用以教育为主的刑罚手段。特别是在一个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情况下,孩子被判处无期徒刑,无疑意味着给其父母、家庭带来生活的绝望,激发他们对政府和社会的对抗心理,引发社会矛盾。因此,刑法应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无期徒刑。
第三,废除没收财产刑。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公民私有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国家必须遵守的伦理原则。这一原则,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具有同样的重要地位。作为没收犯罪工具和犯罪所得之外的制裁措施,没收财产具有侵犯公民财产权的不正当性。作为报应刑,它缺乏所对应的侵害事实和伦理基础;作为功利刑,它断绝了死刑犯以外的犯罪人回归社会的物质基础,与刑罚的功利目的相违背。因此,没收财产刑应予废除。
第四,修改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内容。《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适用该刑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该刑罚。然而,笔者认为,即使该刑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而言具有报应的根据,也缺乏功利主义的正当考虑。因为对于被处死的罪犯而言,剥夺其上述权利毫无意义;对于活着的罪犯来说,剥夺其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仅缺乏现实性,而且具有不合理性--如果罪犯要出版文学作品(尤其是具有教育意义的忏悔录)、科技作品、具有历史价值的回忆录怎么办?对于非政治性的犯罪分子而言,剥夺其政治权利既无报应刑对应的行为事实,也无功利刑的正当理由。因此,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内容需要修改。
第五,将刑罚轻缓化的内容写入现行法律。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刑罚轻缓化,因为严厉的刑罚容易树立社会对立情绪,普遍化的严刑峻法也将急剧累积社会矛盾,所以,从社会伦理的角度上看,刑罚轻缓化的主张远比重刑化的主张更符合和平时期、建设时期的社会伦理目标。
第六,规定对老年人免除死刑和无期徒刑。对老年人免除处罚,源自于西周。《礼记·曲礼上》说:“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意指对80岁以上的老人和7岁以下的孩子,即使犯了罪也不加处罚。当今一些国家也在刑法中规定,对70周岁以上老人不适用死刑。这些规定,体现了人类矜老恤幼的共同伦理,值得继续传承和借鉴。笔者认为,我国已经逐步进入老年社会,更需要彰显尊老矜老之伦理。老年人随着生理功能的下降,再犯能力自然降低,也无处死或者终身监禁之必要。同时,老年人长期处于被监禁状态,除了监禁成本问题外,还有亲情疏远淡化,家人拖累增加等一系列问题难以解决。考虑到目前各地制定的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地方法规中,大多把70周岁作为老年人的标志,故宜将免除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年龄规定为70周岁以上。
三、刑罚体现社会伦理的司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