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在死刑政策上树立限制死刑的认识。从伦理目标的实现上看,让人活总比让人死更符合伦理目标。但不可否认的是,对于那些极端恶劣的犯罪人来说,如果让其继续生存在社会上,其所带来的害恶将远远超过其所能带来的利益,特别是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现有的物力财力难以支撑将所有天生杀人犯予以终生监禁。因而死刑的适用对于中国来说不可避免。换言之,在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发生冲突且不可调和的情况下,牺牲个体利益,让杀人犯享受人道主义的死刑,这同样符合伦理目标。因此,在废除死刑尚不具备条件时,限制死刑就是一个次佳的方案。
对此,有学者指出,“中国现状不存在废除死刑的社会基础。当刑罚成为预防犯罪的最主要手段的时候,当不害人不能成为被社会公认的社会基本行为准则的时候,当每个人都为自己的生命安全担忧的时候,废止死刑是不可能的。保留死刑的根本原因是应对社会的基本行为规则丧失的情况”。[7]不过,应当指出的是,虽然保留死刑符合社会伦理目标,但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终极价值目标或者说政治伦理存在一定的矛盾--杀人越多,社会积怨和矛盾越多,社会就难于和谐,因此必须限制死刑。
从体现社会伦理的角度来看,限制死刑有两方面的意思。一方面,在犯罪总量一定的情况下,对于适用死刑的罪名应当严格控制,至少对于那些不以害人性命为目的的犯罪不应该配置死刑刑种,对于那些不以害人性命为目的的犯罪配置死刑将导致轻罪向重罪、谋利性犯罪向杀人犯罪转化的恶果。对此,孟德斯鸠曾指出:“在中国,抢劫又杀人的处凌迟,对其他抢劫就不这样,因为有这个区别,所以在中国抢劫的人不常杀人;而在俄罗斯,抢劫和杀人的刑罚是一样的,所以抢劫者经常杀人,他们说:‘死人是什么也不说的’”。[8]孟德斯鸠的总结值得引起当代中国刑事政策制定者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绝对死刑应予修改,死刑的适用标准应该全国统一。
第三,在刑罚执行政策上树立行刑方式人道化的认识。从社会伦理的角度上看,人道的行刑方式由于将受刑人当人看,保存了受刑人最基本的人格尊严,因此比野蛮、残酷、冷漠的行刑方式更符合伦理目标。应当承认,我国在人道行刑方面已经探索出了许多值得立法肯定的做法,如在监狱建立学校、让罪犯学习回归社会所必要的知识和技能、让改造表现好的罪犯能够在春节与家人团聚、允许罪犯结婚、让已婚的罪犯能够定期享有天伦之乐、引入社区矫正制度等等。当然,人道行刑的适用空间还有待于进一步拓展。
二、刑罚体现社会伦理的立法完善
立法是理论走向实践的第一环节,缺失立法支持的刑罚理论、刑罚政策,难以被社会大众所认识,理论只有被立法所采纳,才会获得普遍的实践生命力。
(一)我国《刑法》的刑罚立法现状分析
第一,死刑设置过多。我国现行《刑法》有68个条款规定了死刑,导致死刑使用过滥,严重削弱了政府积极发展经济,努力改善民生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