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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迁与比较:宪法文本描绘的人

  

  (2)作为个体的公民形象。把1982年《宪法》中的相关描述归纳起来,公民的形象就显现出来了:其一,公民的基本特征是拥有本国国籍。正如1982年《宪法》33条的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见,公民的核心标志是国籍,它对应的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其二,正是因为拥有同样的国籍,所以公民与公民之间就有了平等性。其三,公民是权利的享有者与义务的承担者。任何公民,无论是享受权利还是承担义务,都会牵涉到其他公民,这就赋予了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公民”之“公”,就是指这种相互关联的公共性。其四,与人民的整体性或群体性相比,公民的形象主要体现为个体化的人。


  

  相对于前述几部新中国的宪法,1982年《宪法》规定的人的形象比较平实,且只有简单的两类: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形象和作为个体的公民形象。


  

  四、延伸性讨论:比较与对照


  

  综上所述,无论在西方还是在中国,宪法所描绘的人的形象在近现代都发生了某些根本性的转变。在西方,[13]世纪宪法文件中的人是“身份的、血统的人”;17-18世纪,宪法规定的人变成了“平等而自由的人”;到了20世纪,宪法规定的人可以概括为“平等而自由的人”与“处于弱势而需要帮助的人”的复合。再看中国,清朝末年的宪法规定的人是“君上”与“臣民”。两种身份之间的界限不可逾越,因而也可以合称为“身份的、血统的人”。其中,“臣民”虽然顶着“臣民”的帽子,但实质上已经变成了“平等而自由的人”。到了民国前期(辛亥革命到20世纪20年代),宪法中的人完全变成了“平等而自由的人”;1928年以后,民国的两部“宪法”规定的人也是两种:“平等而自由的人”与“处于弱势而需要帮助的人”。可见,三个时代的西方宪法所规定的三种形象,同样在三个时代的中国宪法文件中依次出现:清朝末年的宪法对应于[13]世纪的英国《自由大宪章》,它们规定的人分别都突出了人的身份与血统。17-18世纪的西方宪法对应于民国前期的宪法,它们规定的人都是“平等而自由”的人。20世纪的西方宪法对应于民国后期的“宪法”,它们规定的形象都是两种:“普遍的、平等的、自由的人”和“处于弱势而需要帮助的人”。


  

  中西宪法文本规定的人的形象,虽然遵循了同样的变迁规律,但变迁背后的原因却截然不同。


  

  西方宪法中人的形象的变迁属于“内生型变迁”,是西方经济、政治、思想变迁的产物。具体来说,[13]世纪的宪法文件规定的“身份的、血统的人”,既根源于世袭君主、世袭贵族、宗教僧侣在公共事务中所处的支配地位,也根源于君权神圣、教权神圣。近代宪法规定的“平等而自由的人”,是资本主义革命的产物:政治上,传统的君主与贵族被拉下神坛,公共事务的支配者变成了新兴的资产者;经济上,“工商业一旦发展起来,被雇佣的人便不得不离开曾经隶属的家庭协同体而进行自己的消费生活,这时雇佣契约上的权利义务归于该人,这就不能不承认其自主地缔结雇佣契约的可能性”,[12]身份关系由此打破,自主订立协定逐渐成为常态;思想上,18世纪的启蒙哲学、自然法理论宣扬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成为那个时代思想的主流。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平等而自由的人”就成为立宪者心中最基本的人类形象。至于现代宪法中新出现的“处于弱势而需要帮助的人”,则是西方“福利国家”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对于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凯恩斯强调的国家干预以及工人运动的兴起等因素,共同培育、催生了宪法文本中“处于弱势而需要帮助的人”。


  

  而中国宪法中人的形象的变迁则属于“外生型变迁”。清朝末年宪法规定的“君上”与“臣民”,从形式上看是对中国古老传统的沿袭。但是,宪法中的“臣民”在精神面貌上已经不同于传统的臣民,而是近似于西方宪法中“平等而自由的人”。不过,中国第一部宪法塑造出来的这种“新臣民”,既缺乏足够的经济基础,也没有真实的政治基础,因而这种“新臣民”的诞生不过是对西方近代宪法规定的“平等而自由的人”的模仿。立宪者模仿这种新形象的动因在于:一方面西方的强大根源于西方的宪政制度,因此西方宪法规定的“平等而自由的人”也应当在中国宪法中规定下来;另一方面,晚清政权的正当性也需要一个新的依据,参照西方的政治模式为自己制定一部宪法,有助于强化清政权的正当性基础与合法性依据,西方宪法规定的人的形象也就被立宪者复制过来了。至于民国前期宪法规定的人的形象,同样是对西方宪法的模仿。民国前期宪法在人的形象方面与清朝末年的宪法的不同之处在于:皇帝已经不复存在,因此“君上”的形象消失了,“臣民”一词也取消了;取而代之的形象就只有“普遍的、平等的、自由的人”。如前所述,民国前期宪法规定这种形象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为立宪者的执政地位提供正当性依据。民国后期的两部“宪法”塑造出来的“处于弱势而需要帮助的人”,从总体上看,也是西方“福利国家”影响下的产物。按照“福利国家”的理论与实践,帮助那些处于弱势的人构成了现代国家的道义基础。民国政府为了巩固自己的道义基础,同样也在其“宪法”中描绘了那种“处于弱势而需要帮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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