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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迁与比较:宪法文本描绘的人

  

  以上“相异”的四个方面表明,1954年《宪法》规定的人是多维的、立体的、交错的。其中,胜利的“人民”形象、失败的“反动分子”形象根源于1949年之前的战争及其结果;至于“公民”形象、“劳动者”形象,则反映了常规社会对于人的形象的期待。


  

  5·1975年《宪法》中的人


  

  1975年《宪法》包含一个“序言”和30条正文,比较简略,在宪法史上获得的评价也较低,似乎不值一提。但是,它在人的形象塑造方面,同样留下了自己的印迹。


  

  1975年《宪法》的“序言”写到:“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其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14条又规定:“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和其他坏分子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守法的自食其力的公民”。


  

  这些规定表明,1975年《宪法》规定的人主要是“阶级的人”———专政是无产阶级的专政,文化大革命是无产阶级的文化大革命,斗争与矛盾是阶级之间的斗争与矛盾。因此,人的主要形象就是“阶级人”,人的本质属性就是阶级性。


  

  按照人的阶级属性,在政治生活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是无产阶级。至于“人民”一词,大体上可以视为无产阶级的别名,因为“人民民主专政”大致可以通约于“无产阶级专政”。将无产阶级的形象或人民的形象进一步“坐实”,就是1975年《宪法》3条中所谓的“工农兵”。如果说“无产阶级”描述了人的经济状况(没有财产的阶级是为“无产”阶级),“人民”描述了人的政治状况———一切权力的所有者,那么,“工农兵”则描述了人的职业状况———工人、农民与战士。由此,可以归纳出1975年《宪法》规定的主流形象:由工农兵构成的、掌握国家权力的无产阶级。


  

  在无产阶级这种正面形象的对立面,还有一群模糊而灰暗的人。其中,这既包括走资本主义道路的代言人与实践者(根据“序言”),也包括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根据第14条),还有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和其他坏分子(根据第14条)。对于第一种人(走资派),无产阶级要跟他们进行长期的斗争;对于第二种人,国家要予以惩办与镇压;对于第三种人,国家要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把他们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现在回过头去看,这三种形象都不够具体,缺乏明确的指向。第一种人尤其抽象,它实际上就是一个符号或标签,可以随意贴在任何人的身上。


  

  主流的正面形象———无产阶级、人民、工农兵———是宪法制定者的自我定义,另一群模糊而灰暗的人作为主流形象的陪衬而存在。宪法制定者通过描绘一群模糊而灰暗的人,增加了自己的道义基础,体现了“必也正名乎”的为政之道。


  

  6·1978年《宪法》中的人


  

  1978年《宪法》共计60条,在条文数量上刚好是1975年《宪法》的两倍。相对于1975年《宪法》而言,1978年《宪法》对于人的形象的规定有沿袭的一面,也有开新的一面。


  

  就沿袭的一面来看,1978年《宪法》依然规定了“阶级的人”。正如“序言”所写:“我们要坚持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斗争……我们要巩固和发展工人阶级领导的,团结广大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群众,团结爱国民主党派、爱国人士、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的革命统一战线……”此外,其第1条的规定强调了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第3条的规定强调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些规定体现了1978年《宪法》对于人的阶级属性的重视,延续了“无产阶级、工人阶级、人民”三位一体的基本形象。同时,在无产阶级、工人阶级、人民的对立面,模糊而灰暗的“资产阶级”依然存在,必须惩办的坏分子、可以改造的“地、富、反”依然存在(第18条)。


  

  就开新的一面来看,1978年《宪法》中出现了一种新的形象:“需要关心的群众(劳动者)”。对此,第15条规定:“国家机关必须经常倾听群众意见,关心群众疾苦”;第50条又规定:“劳动者在年老、生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些条文,塑造了一种疾苦的、年老的、生病的、丧失劳动能力的弱者形象。这种弱者形象的出现,一方面表明1949年《共同纲领》所描绘的“强大而有力”的形象趋于淡化;另一方面,通过凸显这种弱者形象,也有助于树立国家(立宪者)作为救济者的形象———这种形象表现为泽被众生,带来福音,解民于倒悬,救人于水火。这样的救济者形象对于立宪者而言,是弥足珍贵的。


  

  7·1982年《宪法》中的人


  

  1982年《宪法》塑造的人的形象主要有以下两种。


  

  (1)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形象。按照“序言”的叙述,“人民”自始至终都是最基本的形象:1949年以前,“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1949年以后,“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在1982年《宪法》的正文中,首先亮相的形象也是人民,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2条)。可见,1982年《宪法》塑造的主要形象是“人民”。如果要进一步探究,人民到底是指什么?在这个问题上,宪法文本还提供了可供进一步索解的资讯:从政治的角度看,人民是主权者,这构成了人民的本质特征;从民族的角度看,人民是由各个民族汇聚而成的;从职业的角度看,人民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从层级的角度看,人民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也就是说,人民的形象依然带有一定的阶级性。但是,与前述新中国的几部宪法规定的人的形象相比,在1982年《宪法》中,人的阶级性已经有所淡化。工人阶级的形象已经不像以往那样浓墨重彩;处于工人阶级对立面的其他阶级,显得扑朔迷离,难以“坐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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