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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迁与比较:宪法文本描绘的人

  

  2·延安时期宪法中的人


  

  1941年制定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6条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除司法系统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或处罚,而人民则有用无论何种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利。”据此规定,该宪法文件塑造出来的人就是“抗日人民”。所谓“抗日人民”,既包括地主、资本家,也包括农民、工人。一言以蔽之,无论你属于哪个阶层,只要愿意抗日,都属于“抗日人民”的范围。这样的形象根源于对日本侵略者的态度。那些充当汉奸的中国人无论属于哪个阶层,都不能归属于“抗日人民”这个群体。按照这种新的形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塑造出来的相互对立的劳苦民众形象与剥削者形象已经隐退,至少也是无足轻重,取而代之的新形象则是“抗日人民”。为什么宪法塑造的形象发生了这么大的变化?原因就在于,1941年正是抗战日战争时期最困难的阶段。虽然宪法必须解决的敌友划分问题依然存在,但“敌人”的内涵已经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从以前的剥削者、反革命分子变成了日本侵略者。套用习惯性的说法,则是民族矛盾压倒了阶级矛盾。在新的敌人面前,旧的敌人变成了朋友。


  

  1946年制定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塑造了一个没有修饰词的“人民”形象,并为“人民”授予了一系列权利:(1)人民为行使政治上各项自由权利,应受到政府的引导与物质帮助。(2)人民有免于经济上偏枯与贫困的权利。保证方法为减租减息与交租交息、改善工人生活与提高劳动效率、大力发展经济、救济灾荒、抚养老弱贫困等。(3)人民有免于愚昧及不健康的权利。保证方法为免费的国民教育、免费的高等教育、优等生受到优待、普遍施行为人民服务的社会教育、发展卫生教育与医药设备等。(4)人民有武装自卫的权利。(5)边区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6)妇女除有与男子平等权利外,其特殊利益亦应得到照顾。此外,该宪法文件还要求普及并提高一般人民之文化水准,从速消灭文盲,减少疾病与死亡现象,等等。根据这些规定,我们看到的形象是:“愚弱而平等的人”。为什么是“愚弱的人”?原因就在于,“人民”行使政治权利需要政府的帮助,“人民”为经济落后与贫困所困扰,“人民”为愚昧及不健康所苦,“人民”易患疾病,还有很多“人民”是文盲,等等。当然,愚弱的人民是平等的,平等主要体现在民族平等、男女平等。


  

  3·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的人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塑造的基本形象是“强大而有力的人民”。1949年《共同纲领》的“序言”写道:“中国人民由被压迫的地位变成为新社会新国家的主人,而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代替那封建买办法西斯专政的国民党反动统治,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其第4条、第5条、第6条规定:“人民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


  

  通过这些规定,我们可以发现:人民既是新社会的主人,也是新国家的主人;既是胜利者,也是国民党反动派的取代者;不仅人民中的男子强大而有力,妇女也同样强大而有力……可见,《共同纲领》塑造了一个新的形象:强大而有力的人民。当然还应当提及的是,在强大人民的旁边,还有一个失败者的形象:反动分子。1949年《共同纲领》7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严厉惩罚一切勾结帝国为义,背叛祖国,反对人民民主事业的国民党反革命战争罪犯和其他怙恶不悛的反革命首要分子。对于一般的反动分子、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在解除其武装,消灭其特殊势力后,仍须依法在必要时期内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但同时给以生活出路,并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假如他们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必须予以严厉的制裁。”根据这条规定,“反动分子”并非一模一样,而是包含了多种类型:(1)必须镇压的反动分子,其中包括国民党反革命战争罪犯、其他反革命首要分子;(2)可以改造的一般反动分子,即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强迫劳动改造,使之成为新人;(3)无法改造的一般反动分子,即如果他们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则予以严厉的制裁。在反动分子群体中,尽管存在以上三种情况,但他们都属于失败了的反动分子。可见,1949年《共同纲领》塑造的人是极其不对称的两类:胜利了的“人民”强大而有力,失败了的“反动分子”要么驯服,要么消失。《共同纲领》塑造出来的这两种形象,实际上是对战争结束以后胜负双方的真实记录。


  

  4·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人


  

  与《共同纲领》描述的人的形象相比,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的规定则是同中有异。就“相同”的一面而言,胜利的人民形象与失败的反动分子形象依然保留,这是1954年《宪法》规定的人的整体图景。“相异”的一面则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战争的硝烟逐渐消散,人民“强大而有力”的形象有所淡化,或者说不像1949年那样鲜明了。取而代之的人民形象是:由各个平等的民族汇聚而成;他们以民主的方式掌握国家政权,形成了人民民主专政。(2)反动分子的范围进一步多元化,其中,既有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反革命分子、卖国贼,还有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对于前者,一般是镇压和惩办;对于后者,是依法在一定时期内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同时使他们在劳动改造中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3)增加了“公民”的形象。当然,“公民”并不是独立于人民与反动分子之外的第三种人,而是人民与反动分子转化之后形成的。对于“人民”而言,只要他一转身,就自动具有公民的形象。然而,对于“反动分子”而言,情况就比较复杂了。有些反动分子会被镇压,自始至终,没有转化成为“公民”的机会,但也有一些反动分子,如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经过改造后有可能转化成为“公民”。由此我们发现,“公民”是“人民”与部分改造好了的“反动分子”汇合之后形成的一种新形象。诞生这种新形象,满足了社会的正常需要。(4)增加了“劳动者”的形象,如1954年《宪法》第92-93条的规定。这些“劳动者”的形象是由“公民”派生出来的,因为第91条规定了“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处于劳动状态下的“公民”就是“劳动者”。换言之,“劳动者”描述了公民形象的一个侧面。除了“劳动者”形象,“公民”还可以在政治活动中成为“选举者”或“被选举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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