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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迁与比较:宪法文本描绘的人

  

  从20世纪30年代初期到40年代后期为第二个阶段。1928年以后,民国政府颁布的“宪法”主要有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以及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这两部“宪法”规定的人的形象,类似于西方现代宪法规定的复合型的人的形象:既有“平等而自由的人”,也有“处于弱势而需要帮助的人”。对于前一种形象,这两部“宪法”均沿袭了19[12]年《临时约法》的描述。对于后一种形象,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作出了新的规定。其中,前者之第41条规定:“为改良劳工生活状况,国家应实施保护劳工法规。妇女儿童从事劳动者,应按其年龄及身体状态,施以特别之保护”;第42条规定:“为预防及救济因伤病废老而不能劳动之农民工人等,国家应施行劳动保险制度。”与之相类似,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之第15条规定:“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第153条规定:“国家为改良劳工及农民之生活,增进其生产技能,应制定保护劳工及农民之法律,实施保护劳工及农民之政策。妇女儿童从事劳动者,应按其年龄及身体状态,予以特别之保护”;第155条规定:“国家为谋社会福利,应实施社会保险制度。人民之老弱残废,无力生活以及受非常灾害者,国家应予以适当之扶助与救济”;第156条规定:“国家为奠定民族生存发展之基础,应保护母性,并实施妇女儿童福利政策。”根据这些规定,劳工、妇女、儿童、老弱残废者、受害者都属于“处于弱势而需要帮助的人”。


  

  在民国时期的前后两段,时间跨度不过30多年,宪法中的人却发生了一个较大转变。西方宪法在300多年里实现的人的形象的转换,在中国只花了30多年的时间就完成了。原因何在?这显然不能归因于中国的“后发优势”。其实,北洋军阀时期的中国宪法在军阀政治的背景下,其基本功能甚至是唯一的功能就在于为执政的军阀提供正当性依据。制定一部宪法尤其是一部以“平等与自由”为旗号的宪法,就可以把一介武夫打扮成为金光灿灿的民国总统。在宪法的装饰功能(政治晚礼服功能)压倒一切的情况下,宪法的制定者只想描绘“平等而自由的人”。因为正如上文所述,“平等而自由的人”乃是西方近代宪法关于人的唯一想象,即使在西方现代宪法中,也是人的形象的基本底色。制定宪法的军阀们希望借此来确立自己作为“民国总统”的正当地位。军阀们的逻辑可以表达为:自己是经过“平等而自由的人”选举出来的总统,因而是名正言顺的民主国家的现代总统,绝不是已经倒掉的封建皇帝。


  

  到了20世纪三、四十年代,情况已经有所变化。民国从形式上实现了国家的统一,当政者面临着双重任务:既要维护自己的政治合法性,同时也要按照孙中山先生的建国纲领来履行“建国”职能。在这种背景下,这个时期的“宪法”,既塑造了“普遍的、平等的、自由的人”以宣扬那个时代的普世价值,同时也塑造了“处于弱势而需要帮助的人”以满足建设与治理的需要。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1946年,法国也颁布了一部宪法。两者规定的人的形象都是一样的:既描绘了平等而自由的人,也突出了处于弱势而需要帮助的人。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的宪法文本中的人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的宪法构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板块。有必要按照时间的顺序,依次考察这些宪法所塑造的人的形象。


  

  1·井冈山时期宪法中的人


  

  1931年制定、1934年修订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2条规定:“中华苏维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只有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没有选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


  

  由此可见,这部宪法描绘了两种人:一是劳苦民众,二是剥削者与反革命分子。其中,劳苦民众享有政治权利与自由,代表了某种神圣的、正当的、积极的人的形象;剥削者与反革命分子没有政治权利与自由,代表了某种丑恶的、阴暗的、消极的人的形象。这样,一方面两大群体找不到共同的利益,劳苦民众只有通过排斥、压制对方,才能独享政治权利;另一方面,劳苦民众只有通过定义对方的形象,只有跟对方形成鲜明的对比,才能借以确认自己的形象,因为劳苦民众所遭受的苦难都是剥削者和反革命分子造成的。因此,从逻辑上说,如果没有剥削者和反革命分子就没有劳苦民众。可见,中国共产党主持制定的最早的宪法性文件,描述的人的形象是对抗性的两大群体:处于道义制高点的劳苦民众、处于道义至低点的剥削者与反革命分子。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之所以会规定这样的形象,根源于苏维埃政权的割据性质。当时,苏维埃政权处于国民党政权的军事压力之下,以农民、士兵为主体的政权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区分敌我。“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中国过去一切革命斗争成效甚少,其基本原因就是因为不能团结真正的朋友,以攻击真正的敌人。”[10]虽然,在毛泽东同志的著作中,这个“革命的首要问题”已经有了答案。但是,从宪法层面上回答这个问题,实际上是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才完成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通过德国学者施米特所谓的“划分敌友”,[11]实现了它的根本性的政治使命:“团结真正的朋友,以攻击真正的敌人”。换言之,所有的劳苦民众都是我们的朋友,都是自己人;所有的剥削者和反革命分子都是我们的敌人,都是异己分子。可见,宪法文件关于两种人的形象的规定,是处于对抗状态下割据政权的必然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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