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过程中法官的价值发现
刘俊
【摘要】法官作出判决的过程中总是存在着价值判断,法官价值判断的前提是对所审理案件的有关价值主体关于该案件判决的价值需要的认识,法官只有对案件判决可能有那些价值需要存在比较清楚的认识,才能在此基础上作出最好的价值选择,从而才能作出最好的判决。对判决价值需要的认识取决于法官的价值发现,法官审理具体案件的价值发现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法官对讼争各方需求价值的发现;二是法官对社会主导公正价值观念的发现;三是法官对适用该判决的法律中的价值发现;四是法官对自身需求的价值发现。
【关键词】判决;法官;价值需求;价值发现;价值判断
【全文】
判决总是体现一定的价值取向,也是一种价值实现的行为。对于一个具体的判决,也许有一部分人认为这是一个公正的判决;而另一部分人认为这是一个不公正的判决。人们之所以总是从价值的角度对一个判决作出最终的评价,是由于从“最一般而言,司法制度的职能是分配与维护社会认为是正确的价值的分派。”{1}19因此,对于一个具体的待判决的案件而言,法官总是希望自己所作出的判决能够获得判决价值主体—诉讼参与人和其他社会主体的价值认可,要获得价值主体的价值认可,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发现不同的价值主体对该案件判决可能有哪些价值需要,在此基础上才能作出最好的价值选择,进而作出最好的判决。因为价值发现是价值评价和选择的起点,更何况“价值判断体系指导着法律裁判问题的解决”。{2}321。笔者认为,法官对判决的价值发现至少包括对讼争各方需求的价值发现、社会主导公正价值观念的发现、适用该判决的法律中的价值发现和法官自身需求的价值发现四个方面。
一、法官对讼争各方需求价值的发现
讼争各方所进行的所有诉讼行为都包含着一定的价值取向,讼争各方为了使自己的诉讼行为更具有说服力,在说明自己行为的正当性时,总是选择以一定的社会价值取向为其正当性的基础,并以该价值取向作为法律规则的解释基础和辩论说理的基础。而且,讼争各方的诉讼行为作为一种交互行为,各方也希望自己的诉讼行为,尤其是诉讼行为中包含的价值取向,也就是他们的价值需求能得到司法的尊重和认可。因此,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法官对于讼争各方诉讼行为中包含的价值取向的认识,尤其是对判决的价值需要的认识极为重要。因为,发现讼争各方的所有价值需求,能够找到他们共同的价值期盼,就有助于法官用他们需求的共同的价值要求解决他们之间的纷争。正如列维在论证个案法律规则形成的重要性时所说:“讼争方既然已参与了法的创制,自然也就受到他们所促成的法的约束。”{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