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医务人员行医规范源考

  

  “刑律


  

  人命


  

  庸医杀伤人


  

  凡庸医为人用药针刺,误不如本方,因而致死者,责令别医,辨验饵穴道,如无故害之情者,以过失杀人论。不许行医。若故违本方,诈疗疾病,而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药杀人者,斩。”{7}


  

  尽管《大明律》对于律法的体例结构较自唐以来律法的体例结构有很大的变化,但对医务人员行医规范并无实质改变,依然是像唐朝一样,行医规范以所诊治对象为标准,分为对以皇上为代表的皇室的保护和非皇室老百姓的保护。对老百姓的保护主要是从医疗方面着手进行规定。


  

  4.《大清律》


  

  清政权入关定鼎以后,便立即发现,原来在关外制定和施行的法令完全不能满足对全国统治的需要,于是宣布,沿用明朝的法制,援引《大明律》条款的规定判案。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颁行的《大清律》,实质上不过是《大明律》的修订本。清朝的历代皇帝,虽然结合本身统治需要,对律文条款、事例审定、审判程序手续等作过一些改定,但总的仍未超出“详译明律,参以国制”{8}的范围。其在医务人员行医规范方面也完全是如此,其对医务人员行医规范如下:


  

  “仪制


  

  合和御药


  

  凡合和御药,误不依[对证]本方,及封题错误,经手医人,杖一百;料理拣择误不精者,杖六十。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厨子,杖一百。若饮食之物不洁净者,杖八十;拣择误不精者,杖六十。御药、御膳,不品尝者,笞五十。监临提调官,各减医人、厨子罪二等。


  

  若监临提调官及厨子人等,误将杂药至造御膳处所者,杖一百。所将杂药,就令自吃。御膳所厨子人等有犯,监临提调官知而不奏者,门官及守卫官失于搜检者,与犯人同罪,并临时奏闻区处。


  

  条例


  

  一、医官就内局修制药饵,本院官诊视,调服御药,参看校同,会近臣就内局合药,将药贴连名封记,具本开写本方药性治证之法,于日月之下,医官、近臣书名以进,置薄书,进药奏本既具,随即附薄,年月下书名,近臣收掌,以凭稽考。煎调御药,本院官与近臣监视。二服合为一服,俟熟分为二器。其一器御医先尝,次院判,次近臣,其一器进御。”{7}


  

  “庸医杀伤人


  

  凡庸医为人用药、针刺,误不如本方,因而致死者,责令别医辨验药饵穴道,如无故害之情者,以过失杀人论,依律收赎给付其家。不许行医。


  

  若故违本方,乃以诈心疗人疾病,而增轻作重乘危以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致死,及因事私有所谋害故用反症之药杀人者斩。监候。”{7}


  

  (四)关于对《法国民法典》(1804年)、《法国刑法典》(1810年)及其对医务人员行医规范的考察


  

  笔者对法国拿破仑时期的民法典和刑法典进行了全面的考察,民法典对医务人员行医规范只字未提;刑法典也仅只有以下一个条文提到:


  

  “第317条第3款:内、外科医生、其他医疗工作人员或药剂师指导或讲授此种方法(指堕胎之方法),因而发生堕胎者,处有期重惩役。”{9}


  

  刑法典与其说是对医务人员行医的规范,不如说是对堕胎行为的规范。也许笔者对法国拿破仑时期法律规范考察不尽周详,但是从拿破仑时期的民法典和刑法典的考察来看,至少可以说得出以下结论不算武断:即能够将医务人员行医社会关系纳入法律的调整视野的仅仅局限于对社会发展可能带来严重危害(例如影响人口增长的行为:堕胎)的行为。


  

  (五)关于对《德国民法典》(1896年)、《德国刑法典》(1871年)及对其医务人员行医规范的考察


  

  笔者考察了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刑法典,其民法典一如法国民法典对医务人员行医规范只字未提;其刑法典对医务人员行医规范如下:


  

  “第219条(依1943年3月18日的修正)


  

  一、故意或因过失违反法令的规定,而制造避孕或预防性病的物品或方法,或以之广告或流通者,处2年以下轻惩役或罚金。


  

  二、如前项的物品或方法,或医药界处方所用避孕药的药剂系向医师或经核准以此物品或方法为营业之人广告或介绍,或系在医药界职业期刊上广告或介绍者,前项规定不适用之。


  

  第220条(1923年5月26日制定)公然介绍自己或他人为着手堕胎或促进堕胎的行为者,处2年以下轻惩役或罚金。……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