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曰:毒药药人合绞。其有尊卑、长幼、贵贱,得罪并依律以否?
答曰:律条简要,止为凡人生文。其有尊卑、贵贱,例从轻重相举。若犯尊长及贵者,各依谋杀已杀法;如其施于卑贱,亦准谋杀已杀论。如其药而不死者,并同谋杀已伤之法。
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
[疏]议曰:[脯肉有毒],谓曾经人食,为脯肉所病者。有余,速即焚之,恐人更食,须绝根本。违者,杖九十。其知前人食已得病,故将更与人食,或将出卖,以故令人病者,合徒一年;因而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谓有余,不速焚之,虽不与人,其人自食,因即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徵铜入死家。注云「盗而食者,不坐」,谓人窃盗而食之,以致死伤者,脯肉主不坐,仍科「不速焚」之罪。其有害心,故与尊长食,欲令死者,亦准谋杀条论;施于卑贱致死,依故杀法。
382诸医违方诈疗病,而取财物者,以盗论。
【疏】议曰:医师违背本方,诈疗疾病,率情增损,以取财物者,计赃,以盗论。监临之与凡人,各依本法。
395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
[疏]议曰:医师为人合和汤药,其药有君臣、分两,题疏药名,或注冷热迟驶,并针刺等,错误不如本方者,谓不如今古药方及本草,以故杀人者,医合徒二年半。若杀伤亲属尊长,得罪轻于过失者,各依过失杀伤论。其有杀不至徒二年半者,亦从杀罪减三等,假如误不如本方,杀旧奴婢,徒二年减三等,杖一百之类。伤者,各同过失法。
其故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虽不伤人,杖六十。即卖药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亦如之。
[疏]议曰:「其故不如本方」,谓故增减本方,不依旧法,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尊长、卑幼、贵贱并依故杀伤之律。「虽不伤人」,谓故不如本方,於人无损,犹杖六十;於尊长及官人,亦同[殴而不伤]之法。「即卖药不如本方」,谓非指的为人疗患,寻常卖药,故不如本方,虽未损人,杖六十;已有杀伤者,亦依故杀伤法,故云「亦如之」。”{6}
《唐律疏议》尽管以被医的对象为标准对以皇上为代表的皇室提出单独保护的要求如《唐律疏议》的第102条,但同时也对一般老百姓的受医行为从医疗(如《唐律疏议》的第382条)、医药(如《唐律疏议》的第263条、第395条规定)、甚至是医护方面提出保护(如《唐律疏议》的第395条[9])。整体来说,唐朝对医务人员行医行为规范从医疗、医药、医护方面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尽管调整医务关系的情形不多。
2.《宋刑统》
宋朝没有像唐、明清那样的律典名称,这是一个特例,宋朝只有相当于唐律的《宋刑统》。由于在宋朝和唐朝之间有一个混乱的五代十国,所以宋朝继承的法律名称没有沿用唐律,而是沿用了后周的“刑统”名称,结果就有了特殊的《宋刑统》。后来,由大理寺刻板印刷发行全国,这就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不过,《宋刑统》和唐律一样也是十二篇,除了个别要避讳的字外,内容和唐律竟然基本一致,可见唐律对于《宋刑统》的巨大影响。除了大量本朝的诏敕外,也收录了唐朝的一些法令和诏敕,作为参考。其关于医务人员行医的规范如下:
“合和御药误
诸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者,医绞。料理简择不精者,徒一年。未进御者,各减一等。监当官司各减医一等。余条未进御及监当官司并准此。
[疏]诸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者,医绞。[议曰]合和御药,须先处方,依方合和,不得差误。若有错误,不如本方,谓分两多少不如本方法之类。合成仍题封其上,注药迟驶、(释曰:驶,师去声,速也。)冷热之类,并写本方俱进。若有误不如本方及封题有误等,但一事有误,医即合绞。医,谓当合和药者,《名例》大不恭犯翼祖庙讳,改为恭,条内已具解讫。
又云,料理简择不精者,徒一年。未进御者,各减一等。监当官司各减医一等。余条未进御及监当官司并准此。
[议曰]料理谓应熬、削、洗、渍之类。简择谓去恶留善,皆须精细之类。有不精者,徒一年。其药未进御者,各减一等,谓应绞者从绞上减,应徒者从徒上减,是名各减一等。监当官司,依令合和御药在内诸省,省别长官一人,并当上大将军、将军、卫别一人,与尚药、奉御等监视药成,医以上先尝,除医以外,皆是监当官司,并于已进、未进上各减医罪一等。注云余条未进御者,谓下条造御膳、御幸舟船、乘舆服御物,但应供奉之物未进御者,各随轻重减一等,监当官司又各减一等,故云并准此。”{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