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人、维护人的尊严,首先要尊重人的利益。马克思曾说,人们通过斗争所要争取的一切都和利益有关。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议把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六条原则的第一条,提出要“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以人为本而不尊重、维护与实现人的利益那就是一句空话。当然,这个利益是广义的,不仅包括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各种利益,还包括人的人身、人格利益和各种思想与行为自由。在现代的民主法治社会里,人们的各种利益需求,就集中表现为人权。而且,人依据其人性和人的人格、尊严和价值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必须用法律明确、具体、详细地加以规定,使之成为法律上的权利,这种应有权利才能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前面列举的以人为本的九个方面的观念、原则与政策,最终都应当通过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得到体现与落实。而以人为本理念与原则的提出与实施,将成为我国人权保障制度坚实的理论基础与推动力量。1993年,笔者在江泽民同志提议撰写的、由刘国光、汝信教授主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这本书里曾写道:“社会主义者应当是最进步的人道主义者,社会主义者也应当是最彻底的人权主义者”。最近基于笔者对以人为本的理解,还应在这两句话的后面加一句:“社会主义者还应当是最坚定的人本主义者。”
从“以人为本”的以上十条科学内涵可以清楚看出,它应成为现代法律的最根本的价值准则。早在1995年,笔者在《现代法的精神论纲》一文中就已提出“现代法的人本主义”概念,指出“一切从人出发,把人作为一切观念、行为和制度的主体,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实现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保障所有人的平等、自由与人权,提高所有人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水准,已经或正在成为现代法律的终极关怀,成为现代法制文明的主要标志,成为现代法律创制与实施的重要特征,成为推动法制改革的巨大动力。”笔者在该文中也强调,“法的人本精神是法的最高层次的精神。”[17]自2003年党中央正式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概念以来,“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社会生活和法治建设中所起的巨大指导作用都可以并已经证明,笔者的上述判断是正确的。
【作者简介】
李步云,法律自由人。
【参考文献】[1]参见周辅成主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7页。
[2]《尚书·五子之歌》。
[3]《孟子·尽心下》。
[4]《荀子·王制》。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3页。
[6]同注[5],第9页。
[7]同注[5],第1页。
[8]参见[英]托马斯·莫尔:《乌托邦》,戴镏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9]参见《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06年3月29日。
[10]参见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下卷),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17页。
[11]转引自武步云:《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序言第3页。
[12]参见《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83页。
[13]例如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要在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础上,不断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参见《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14]中国改革开放30年(1978—2008)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长率为9·8%,城乡人均收入分别比1978年增长40倍和30倍。国内生产总值占全球的比重由原来的1%上升到5%以上,对外贸易总额占全球比重由不足1%上升到8%。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96页。
[16]同注[12],第429页注释。
[17]参见李步云:《论法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2008年版,第216、218页;又可参见李步云:《宪政与中国》(英文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