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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人本主义

  

  第七,尊重人的首创精神。人是有理性的动物,能够能动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这是人类同其它动物的根本区别所在。“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 [15]人类史同自然史的区别在于,它是人自己创造的。[16]而人民群众是社会实践的主体,因而也是人类历史与文明的创造者。我们并不否认不同时期不同国度英雄人物与社会精英的作用,但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我们应当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在一切社会实践活动中尊重人的首创精神。自新中国建立,特别是进入改革开放新时代以来,从农村的改革到经济特区的设置,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个领域都出现无数第一个敢吃螃蟹的人,人民的首创精神,显示出了巨大的活力和作用。各个领域的管理者,切不可认为自己什么都比被管理者聪明,一切自以为是。必须善于发现与集中民智。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任何领导者切不可把自己说的每句话都当成金科玉律,不允许他人有任何质疑与商榷。


  

  第八,权利优位于义务。在过去一个很长时间里,我们不少人受封建主义历史传统观念的影响把法律仅仅看成是一种工具。当官的是管老百姓的,用的手段是法律,法律是用来管老百姓的,老百姓只有遵守法律的义务,权利观念长期以来都非常淡薄。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必然也必须提倡权利优位于义务。计划经济是一种“权力”经济,而市场经济则是一种“权利”经济。况且,人活在这个世界上,理应享受自己的各种权利。人类社会里的各种主义、政策、法律和制度以及一切其它设施,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实现和满足人的需要与幸福。然而要享受权利就必须对社会对他人尽相应的义务,否则大家的权利都会享受不到。但义务是伴随权利而来的,是第二位的东西。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才常说,“法学就是权利之学”。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个问题,在我们的立法和司法里都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第九,权利优位于权力。我们的法理学过去受西方一位学者的影响,把所有的法律都归结于“权利和义务”这对基本范畴,把权力看作是权利的一部分。实际上,在私法领域,法律主要是调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公法领域,主要是规范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我们的法理学从来没有这样一章,专门研究国家的职权和职责这对基本范畴。很多国家工作人员对权力与权利的区别也不甚了解,甚至有些重要文件还多次出现过概念混淆。因此很有必要对此予以深入研究和广为宣传。笔者认为,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有以下八点区别: (1)国家的职权与职责相对应在法律上两者是统一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两者是分离的。(2)国家权力不能转让或放弃否则就是违法或失职;公民的权利则可转让或放弃。(3)国家权力伴随着强制力,有关个人或组织必须服从;公民的权利在法律关系中则彼此处于平等的地位。(4)国家权力的本质属于社会“权威”这一范畴,不能将其归结为是一种利益;公民权利的本质则是利益。(5)职权与职责,职责是本位的法律赋予某一国家工作人员以权力,首先意味着这是一种责任;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则应以权利为本位。(6)对国家,法不授权不得为;对公民,法不禁止即自由。(7)是公民的权利产生国家的权力而不是国家的权力产生公民的权利。(8)国家权力是手段,公民权利是目的,国家权力是为实现公民权利服务的。清楚了解与深刻认识以上八点区别,对于正确树立公民权利观特别是国家权力观,正确树立“执政为民”和“执法为民”的理念和原则,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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