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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商牙纠纷类型及所见国家商业社会控制

  

  笔者倾向于在探讨牙人的职能和商牙纠纷的类型学特征时,把牙人牙行因为行使或部分行使具有权力色彩的市场管理和市场秩序维护的职能称之为其公法职能。由此引起的纠纷当然归于公法类型的商牙纠纷,这其中当然也包括牙人牙行因为不当使用、滥用甚至恶意使用权力的情况。这样我们就可以较为清晰地将牙制发展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的商牙纠纷做出区分。


  

  唐末五代时牙人和邸店主人都可以居间介绍贸易,并且有确认交易物货产权归属、介绍赊买货物的职能。此时的牙人虽然已经广泛地介入到商业纠纷当中,但商牙纠纷还是主要表现为牙人滥用其居间地位和信息优势协同他人欺诈。从纠纷背后社会关系的内容有无权力关系而言,此时牙人涉及纠纷还主要是一种私法性质行动的结果。{25}


  

  元朝以来,牙人屡屡阻隔商情“不令买主卖主相见,先于物主处扑定价直,却于买主处高抬物价,多有剋落”。{26}因此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中书省要求除大都羊牙等部分牙人牙行外,革去其余各色牙人。《通制条格》卷十八“牙行”记载了这个情况:


  

  ……中书省照得:先为盖里赤扰害百姓,已行禁罢。况客旅买卖依例纳税,若更设立诸色牙行,抽分牙钱,刮削市利,侵渔不便。除大都羊牙及随路买卖人口头疋庄宅牙行依前存设,验价取要牙钱,每拾两不过贰钱,其余各色牙人,并行革去。{27}


  

  从明清时期开始,商牙纠纷呈现出和以往不同的形态,牙人牙行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和行使的职能在很多情况下迥异于他们的祖先。明清时期牙人牙行兼行公法化职能的情况已经十分普遍,前引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元长吴三县禁止私相兜揽南枣橙桔等货碑”中牙行禀呈禁止“白拉”说得清楚:“牙等领帖开行纳税,取用为养赡之资。似此白拉日盛,若不设法禁止,非但有妨生业,仰且攸关厘饷。联名禀请会同示禁。”牙人牙行的职能中已经赫然附加了“攸关厘饷”的公法职能。道光十五年(1835年)四月《靛行规约》指出:“窃惟我行充当经纪者四人,原与别行经纪,按三分取用不同,全为责成国课。”{28}可见,在明清牙人牙行的职能当中,商捐税课的征收已经成为重要内容。


  

  我们从前引光绪六年七月十三日《申报》“米行整顿”条也可以看出:太平天国起义以后,官府通过牙行对于商人商业的财政汲取日深一日,甚至普通升斗小贩也不放过,为了规避不合理的牙厘税捐,“白拉”之风大盛。在这种商牙纠纷中,我们已经完全看不到牙行居间撮合贸易或自行行纪生意的身影,代之而起的完全是国家税收代征人的形象。


  

  (二)通过牙人牙行的商业社会控制


  

  晚唐“坊市制”崩溃以前,中国古代的商业社会控制基本还是严格地遵循一种以《周礼》为代表的城市市场内部的封闭控制模式。不仅是市场的设立,需要严格按照朝廷的规定。即便在城市市场内部,《周礼·考工记》所确立的“前朝后市”等规则和严格的坊市区隔、城门启闭以及宵禁制度等等严格地将市场乃至商业的发展限制在官府许可的范围之内。{29}


  

  唐末以后,坊市制逐渐崩溃,传统的市场和商业社会控制必须因应变化。“编审行役”、“和买”、“时估”等制度愈加成形,成为官府掌控民间工商业者财货劳力的基本政令框架。{30}全国大小市场中日益活跃的牙人开始协助官府进行一定的“时估”和“和买”。王安石的市易务改革更是直接将牙人引入了官方的市场调控体制中。在各地茶场、场务、边境贸易中大量出现受雇于官府的牙人,宋人李元弼在《作邑自箴》中“发放身牌约束”的记载一方面体现了牙人的活跃程度,另一方面也体现官府试图通过牙人整顿维持市场秩序的某种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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