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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商牙纠纷类型及所见国家商业社会控制

  

  明人李晋德撰《客商一览情迷》所辑“悲商歌”形象地再现了古代商人面对奸牙的苦状,其中写道:“担尽愁来吃尽惊,许多凶险也曾行。一逢牙侩讴财本,平地无坑陷杀人”。{21}


  

  (六)其他


  

  牙人利用信息优势和官方赋予评定物价和商品品质的权力,或串通合谋或私起歹意,擅自轻重物价,侵害客商和普通消费者的情形,随处可见。


  

  牙人牙行也经常与其他社会主体发生纠纷,其中与服务业团体,尤其是船户脚夫的冲突更为常见。道光八年(1828年)十一月,开豆腐店的朱庆丰在苏州治胥门外领帖开设的宏茂行购买黄豆,船户朱秀等人不许其用自备船只载运,发生斗殴。开设牙行的朱宏茂、张开大等人联名告状至苏州府吴县正堂要求严惩船户。吴县责令船户具结不得把持,并示谕“嗣后粮食豆行,上下货物,自挑自载,应听买主之便”,船户“概不许逞凶勒索”,否则依法处理。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吴县严禁盘户脚夫霸持地段滋扰米行挑送米石碑”记载的同样是牙行起诉盘户脚夫把持勒索获得胜诉的情形。{22}


  

  在商民与漕船、差役及棍徒等的纠纷和诉讼中,牙人也经常充当行业代表向官府呈控,官府对商业科敛税收有所禁革也都照会相应牙人牙行。商牙之间的关系也是经常发展和变化着的。如康熙元年(1662年)漕船占泊齐门两汇,妨碍木商交易,引起商、牙联名激控;康熙二十一年(1683年),常熟县地方棍徒纠合浒墅关关蠹,假冒官船,征收客商春笋和秋姜两项土产税,当地姜笋牙人周椿、王卿等十三人联名上控常熟县,终于赢得完全蠲免二税。其他在官府禁革官役、棍徒采办、派差、私派津贴等政策出台时,也都将相关牙人牙行作为重要通知对象,后者也积极参加将相应饬禁勒石立碑的行动。{23}


  

  二、商牙纠纷所见明清国家的商业社会控制


  

  凡纠纷之衅起,必有社会关系内容的变化。这是因为纠纷发生在社会关系两造或多造之间,所以其间的关系内容不可不察。而就商牙双方的关系内容而论,本质上无非取决于牙人在商品交换中的不同职能。明清时期的商牙纠纷明显呈现出较以往不同的特征:官牙制确立之后,牙帖官给,商牙关系开始有了质的变化,牙帖经营资格案件和牙人牙行在征纳税课、代办差役过程中,往往“混开名色、滥派税银、混行私敛”的浮派勒掯纠纷开始成为商牙纠纷的主流。为躲避不合理的牙行侵削,商贩人等只好不予投行,逃避牙人的剥削。传统的牙佣和度量衡纠纷尽管仍然存在,但重要性已经降为其次,而这也还与牙人牙行滥用公权力的行为相纠缠。上述情形产生的原因在于:由于明清时期官牙制的正式实行,牙人牙行被完全引入市场秩序的维护、商业税课征管的财政体系当中,商牙关系的内容开始从平等的权利关系交往的经济行为蜕变为具有相当权力管辖关系,牙人牙行的职能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一)牙人职能的逐渐公法化


  

  一般认为,牙人具有性质不同的两种职能—斡旋职能和经纪职能。“如果牙人是斡旋行,他只是介绍买卖当事人,从中收取手续费,属于中间业的范畴。如果牙人是经纪行,他就是按照自己的计算或他人的委托,购买商品,再向其他商人或厂商出售,从商品的交易价格之差取得利润的经商的当事人”,“斡旋只存在于交换的外部,经纪则使购买一出售这一流通过程连锁延伸,扩大市场”。{24}用现代民法语言来说,牙人的上述两种职能就是行纪和居间。行纪和居间都是属于私法性质的活动,因而笔者倾向于把牙人牙行的居间和行纪活动概括称之为牙人牙行的私法职能。但是,宫泽知之的这种牙人职能划分主要是基于对宋代的牙人的考察结果上做出,并不能涵括明清牙人牙行的所有职能,其突出表现就是明清牙人牙行行使或部分行使的公权性质的市场秩序管理和财税征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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