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财产请求权应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取决于其性质究为物权请求权还是不当得利请求权。其为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因不当得利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故其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其为物权请求权的,应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由于尚存争议,故尚无定论。关于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性质,倾向观点认为,一般认为,标的物存在且可返还原物的情形下,由于物的所有权未依法转移,转让方可依据物的所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故此时返还财产请求权为物权请求权;同时占有人占有物无法定依据属获得不当得利,故转让人也可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请求返还财产,因此,在该情形下,构成物权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占有之不当得利请求权,与所有权请求权及占有回复诉权,往往竞合。”[27]当然,也存在仅为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情形,如标的物为劳务等性质上无法返还原物情形下的返还财产请求权。
赔偿损失请求权是因缔约过失责任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故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二,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起算
该问题是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论最大的问题,主要有三种争议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理由是:合同无效只能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只有在判决或裁决确认合同无效之时才产生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请求权,权利人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期间才起算。至于因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权利人的不利益,可通过实体法的规定依公平原则进行解决,不应以诉讼时效起算点的提前起算来解决。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理由是:当事人基于合同有效而签订和履行合同,其对权利实现的合理预期为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故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而无论合同事后是否被确认无效。而且,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多因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产生,而非因合同被确认无效产生。
第三种观点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存在不足,前者会产生权利睡眠问题,后者则会带来无效合同按有效对待的无奈,应综合前两种规定做折衷规定,即:合同被确认无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理由是:在当事人基于合同有效而订立和履行合同的情形下,其对合同权利实现的合理预期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因此,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应当认识到其权利受到侵害,故诉讼时效应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但如果当事人双方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其权利已得到实现,故其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有在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其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故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
由于在讨论过程中,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争议较大,未形成一致意见,故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决定对该问题暂不予以规定,留待进一步研究。
【作者简介】
张雪楳,单位为最高人民法院。
【注释】Knapp,Crystal:Problems in Contract Law,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93,p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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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卡尔·拉伦茨:《民法通论》(上),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47页。
德国民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了诉讼时效不完成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并未作出此规定。
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628页。
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642页。
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该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
民法通则第
二十一条规定的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该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王利明著:《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35页。
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443-444页。
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445页。
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680页。
其内容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对已承接在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一些司法解释也采纳了该观点。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
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本辖区有影响的媒体就编制管理人名册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江伟著:《
民事诉讼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2版,第261页。
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656页
刘保玉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达成的“还款协议”有无法律约束力问题刍议——兼评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第4号批复》,北大法律信息网。我国《
民法通则》第
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99条规定,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73页。